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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09月19日 17:02 钟洪磊 点击:[]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财〔2022112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2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2914


淮阴工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更好地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138号)、《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0)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可以分为财政专项资金、校级专项资金、其他来源专项资金三大类。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通过财政预算下达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校内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奖助学金、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大中型维修以及其他项目等。

其他专项资金主要是指校地合作、校企合作等合作经费,以及用于学校专项建设和发展的外来捐赠投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预算、支出、撤销、结余、统筹、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他专项资金,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责任清晰、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建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各相关管理部门协同管理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

(一)组织审核申报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相关材料,负责学校专项资金的立项论证工作。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会同计财处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责任主体、使用范围等。

(三)跟踪并通报专项资金项目推进进度及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审批及备案工作。

(四)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五)负责审核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组织绩效考评、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绩效目标调整的审核及备案工作。

(六)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及清理等工作。

(七)其他应承担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具体使用、绩效等情况承担审查、监督责任。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

(二)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三)编制、完善和调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

(四)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书组织实施,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中期执行报告、年度或建设期绩效自评报告,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编制结项报告书。

(六)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学校或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等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工作,协助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工作。

(四)负责完善专项资金采购机制,优化采购流程和审批手续。

(五)协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的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协助、督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及其结果应用。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学校或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等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八)协助做好专项资金到期清理、回收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国资处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对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立项和下达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办学条件改善等。

第十二条 校内专项资金立项原则:

(一)保证重点。要紧紧围绕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校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统筹安排。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专项设立数量,统筹安排财政专项和校内专项,对目标接近、资金使用方向一致的项目应予以整合,不重复立项。

(三)绩效管理。项目立项时应明确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绩效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及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由发规处负责。

(二)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

(三)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由教务处、研究生处、高教所、继教院、国际处负责。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由国资处负责。

(五)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立项由人事处负责。

(六)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由信息处负责。

(七)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基建处负责。

(八)其他专项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校内专项资金立项程序

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工作计划组织遴选,按轻重缓急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建立滚动项目库。对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校内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请,如上级资助项目与校内预算安排重复,则相应调减学校预算投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审批下达

(一)财政专项资金,计财处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及预算下达。

(二)校内专项资金,计财处结合学校财力状况和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拟定校内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下达。

(三)其他专项资金,计财处根据相关文件、合同、协议、预算等,按实际到账金额下达。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下达后,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部门单位需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编制分年度资金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专项经费与建设任务相匹配原则,遵循专项活动规律和特点,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遵循“时间进度与执行进度”相一致原则。项目承担单位、管理部门、计财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加强项目执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调整或终止该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的;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整改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调整或终止的情形。

其他专项资金项目调整经合作方或捐赠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梳理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的依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照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批复的经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活动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省内高校间全职人员引进;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涉及经济合同业务的,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应分别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管理;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按计划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校内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项目建设周期执行。其他专项资金使用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六章 结余经费统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可结合办学实际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统筹比例根据项目管理需求、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统筹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一)财政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校内专项资金在项目期限内完成预期绩效目标且有剩余经费或项目期限内未能完成预期绩效目标且不再延期的,计财处会商相关部门,报学校研究统筹用于学校的师资队伍和实验室内涵建设。

(三)其他专项资金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超过2年后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如政府采购等已签合同未执行完毕等)不能按时完成的校内专项资金,需要延长完成时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规定完成期限前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使用的专项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九条 对当年预算执行率较低的专项资金,酌情扣减该专项的下一年度预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在编报支出预算同时编报绩效目标。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要求,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预算绩效动态监控机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部门单位、计财处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专项资金开展自评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承担部门及项目组成员申报其他专项经费或专项经费追加的重要评分依据;对项目执行出现偏差、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削减或取消该专项下一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可根据情况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校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纪委机关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9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