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事项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23年11月14日 11:31  点击:[]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资〔2022172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损坏及丢失

赔偿处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报废处置管理办法》《淮阴工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22年第3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21230



 

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物资设备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淮阴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淮工资〔202162号)、《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淮工院〔2017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物资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单位及资产管理员负有对物资设备的监管职能,确保本部门单位物资设备“账实相符”。资产保管人是物资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名下的物资设备保管、维护工作,并根据学校要求定期进行物资设备清查盘点,防止丢失或损坏。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损坏与丢失申报办法

第三条  物资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报损报失审批表》,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

第四条 如物资设备因被盗导致丢失,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同时报国资处,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处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使用单位确定物资设备使用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国资处。

第五条 如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由使用部门单位、国资处和行业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损坏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如因未及时上报造成后果的,应追究所在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章 赔偿责任划分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物资设备。

(二)擅自将物资设备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使用。

(四)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而造成损坏。

(六)维保期内未如实上报物资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

(七)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物资设备丢失事故,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物资设备丢失或被盗。

(二)教师出面为学生借用物资设备,学生丢失或毕业时仍未还。

(三)各部门内部物资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因离职、退休或调整岗位,未及时办理调剂、移交手续,导致物资设备丢失。

(四)公物私用后造成物资设备丢失。

(五)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物资设备丢失。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不可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且实验前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损坏的。

(二)由于物资设备本身的原因(如:技术落后、物资设备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自然损坏的。

(三)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的探索性、破坏性、拆解性实验,或科研性质决定需一次性使用的物资设备,事先已向实验室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经确认的。

(四)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发生的物资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意外损坏、损失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意外损坏、损失的。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条 发生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估价原则:

(一)损坏丢失物资设备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二)物资设备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三)因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或丢失的在用物资设备,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计算折算损失值并予以赔偿。

(四)损坏、丢失物资设备责任事故由多人造成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十一条 设备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依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物资设备“已使用年限”从设备登记入账日期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日期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折算损失值的计算:

1.计算公式:物资设备损失价=物资设备原值×[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2.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物资设备折算损失值按其物资设备原值的1%-5%计算。

稀缺贵重及实际残值较高的物资设备,其损失价应就高计算。对超过折旧年限的通用且实际残值较低的电子类设备、木质类家具,其损失价应就低计算。

第十三条 对涉及民用的折旧期内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空调机等,发生损坏、丢失事故的,应从严计价赔偿。

第十四条 特殊资产(如文物等)或特殊情况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限制,应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 赔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赔偿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国资处会同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学校研究。其中,损坏丢失物资设备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损坏丢失物资设备原值20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国资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开出《物资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部门单位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赔偿人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如果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国资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应由责任人赔付。对于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经部门单位申请、国资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由所属部门单位负责赔付。

第十八条 对无故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如为本校在职职工由计财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代扣,直至交清相应赔付款项;如为非本校在职职工,则由物资设备使用部门单位负责督促其交纳赔付款项。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交款手续统一在计财处办理。赔偿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国资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交款凭据,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或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淮工院〔2017151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报损报失审批表

物资设备名称

 

物资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损失情况

损坏    

丢失    

被盗    

其他            

物资设备原值

 

使用年限

 

损坏或丢失详细情况(可另附页)

 

 

填表人签字: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字:

校领导意见:

                                                       

   字:           

附表2

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

责任人姓名

 

所在单位

 

设备名称

 

资产编号

 

设备原值

 

使用年限

 

根据《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经责任人所在单位与国资处核准, 责任人应为本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人民币共计(小写)                     

(大写:__   __ ____      _    元)。 

赔偿款需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   )个月内向计财处缴纳。

赔偿支付方式

现场支付          

分期缴纳           

工资扣付          

一次性缴纳         

责任人签字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责任人、国资处、财务处各一份。


 

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设备管理,规范物资设备报废工作程序,充分利用物资设备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淮阴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淮工资〔202162号)、《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淮工院〔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物资设备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履行物资设备报废处置相关职能,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条 报废物资设备的范围

(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及装置、办公设备、后勤服务设备、家具、车辆等。

(二)纳入学校低值耐用品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单价在2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各类仪表、工具、量具、器具等。

(三)丢失的物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物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物资设备,须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行办理处置报废手续。

第三条 物资设备的报废标准

(一)物资设备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1.电子及计算机类设备6年及以上。

2.仪器仪表及电器类设备8年及以上。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机械机电设备、动力设备、生化类设备10年及以上。

4.家具类物资15年及以上。

(二)物资设备的技术与质量标准

1.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磨损老化,购买不到维修配件。

2.技术落后、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

3.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

4.因事故、意外灾害或其它原因使物资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5.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

6.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

7.修复费用超出原值60%或接近新购价值。

8.符合国家、省有关报废规定条件。

(三)物资设备的安全与环境标准

1.超出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资设备。

2.超出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且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物资设备。

(四)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其中,物资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申请处置报废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物资设备报废鉴定

1.鉴定分为部门单位自行鉴定和校级鉴定,自行鉴定由使用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校级鉴定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

2.自行鉴定:使用部门单位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熟悉该报废物资设备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人数要求3人及以上。

3.校级鉴定:成立校级鉴定小组,主要包括技术鉴定组和监督组。技术鉴定组负责对物资设备等进行报废技术鉴定,小组成员3人及以上,其中使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技术鉴定小组组长由使用单位外专家担任。技术专家要熟悉该物资设备的性能指标及操作;鉴定结论应详细说明物资设备的现状,主要技术性能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是否可以报废及残值情况等。监督组由计财处、审计处、纪委办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对鉴定的程序、方法及结果的形成等进行监督。

4.低值耐用品由所属部门单位组织自行鉴定;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先由使用部门单位自行鉴定,再由国资处组织校级鉴定。

第五条 物资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一)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

1.使用部门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里进行报废申报,打印《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经使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国资处进行审核。

2.国资处审核同意后,经使用单位自行鉴定,再由国资处组织校级鉴定,如确实符合报废条件,则报分管校长审批。

3.报废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需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报废总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需要经过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4.车辆等特殊物资设备报废处置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低值耐用品

低值耐用品由使用部门单位自行鉴定、主要领导审批,报国资处批准后销账。   

第六条 报废物资设备的处置

(一)物资设备报废处置由国资处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拆卸报废物资设备零配件。

(二)报废物资设备处置方式:

1.公开拍卖或直接变卖。

2.作为同类物资设备的零部件或拆用其部件。

3.直接降级使用或维修后降级使用。

4.作为希望工程或乡村振兴帮促项目的捐赠品。

5.对于特殊报废物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报废物资设备进行公开竞卖的,须先进行第三方残值评估,竞卖所得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淮工院〔2017151号)同时废止。

 

 

 

 

 

 

 

 

 

 

 

 

 


 

淮阴工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准确掌握固定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和《淮阴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淮工资〔2021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清查的目的

1.全面摸清家底。对学校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2.合理分配资金。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年度预算编制、购置计划和方案制订提供重要依据。

 3.完善管理制度。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的范围

清查盘点范围为我校所属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全部固定资产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相关低值耐用品。

三、清查的组织实施

1.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账物相符、责任到人”的基本原则,学校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国资处,统筹协调全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各部门单位成立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全校性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2.在国有资产清查过程中,要按规定的分类,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相结合的方式,实地逐一清点、逐一核查,查清资产的来源、去向、使用状况和管理情况,做到不重不漏、账实相符。

3.资产清查盘点必须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并对价值大、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的资产进行重点清查盘点。对人员变动,包括调出、出国(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离退休、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等离岗人员使用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盘点清查,若有损坏、丢失等情况,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处理并上报。

4.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应严格遵循关于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如出现盘盈、盘亏、报废损失等情况,须逐一查明原因,如实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处置。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要及时登记,及时入账,以确保清查工作的真实全面。

四、清查的相关要求

1.在学校固定资产清查期间,原则上冻结学校所有固定资产。

2.各部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认真填写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相关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学校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新增加未办理入账手续的资产,在部门单位自查阶段,由资产管理员做好登记和说明工作,以便学校抽查时核实。

4.对于条码已脱落、缺失、不清楚的资产,部门单位须在核实后及时办理补领手续,并重新张贴。条码张贴要规范,张贴位置应在不影响使用、不易损坏和便于查看的部位,张贴工作应在部门单位自查结束前完成。

5.存放地点或使用人在本部门单位内部发生变化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登录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更新。

6.跨部门单位流动的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7.盘点出的闲置资产,要填写《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清查闲置设备登记表》,并将闲置资产信息上传至国有资产管理调剂系统,在校内进行公开调剂使用。

8.待报废的资产,要详细列出清单,做好报废处置准备工作。

9.丢失的资产,要详细做好登记工作,收集整理丢失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按规定进行处理。

10.对于列为国有资产的图书,以图书的码洋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量,不作价值量反映。图书资料的清查,要按照图书规范管理要求,将图书分为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两类,并按存放地点进行清查、统计。

11.对于捐赠的资产,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实物量登记,由使用部门单位列出清单,报学校统一确定具体记账方法。

12.对于未按规定手续批准借出的资产,要进行收回或详细填写《淮阴工学院国有资产借用申请表》补办借用手续。

13.艺术品和陈列品等特殊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中原则上只登记品种、品名和数量。能够估价的艺术和陈列品需估价入账。

14.无形资产清查按照《淮阴工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工资〔202194号)执行。

五、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12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