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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2年09月21日 15:07  点击:[]

淮阴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关涉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办、院办,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监察室。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得危及社会、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还需获取学校信息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结果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二)、(三)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均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各学院、部门、课题组等信息形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主动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公开目录主要按信息类别提供公开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园广播、公告栏、电子屏幕等校内媒体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通报会、教代会、座谈会、会议纪要、年鉴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向学校申请获取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应当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十八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任何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学校在每年的3月底公布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学校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四)在公开信息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