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往来款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1年4月28日
淮阴工学院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及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三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职责
(一)经办人及审批人是办理往来款项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往来款项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及审批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核销手续。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往来款项管理,做好本单位负责管理经费的往来款项审批、监管和清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等清理工作。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分为应收账款(指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学校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指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和其他应收款(指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押金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的各项公用性收支,除借支差旅费外,不支付个人借款,所借款项严禁挪作他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均应有相应的预算,无预算、超预算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予办理。
(三)及时清理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必须一事一办,一事一清,所办款项必须限期结算,禁止长期挂账。
第六条 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经办人应为本校教职工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登陆“网上预约报账系统”进行“暂借款”预约,并如实填写“淮阴工学院预付款凭证”。
第七条 预付款项的业务办理
(一)办理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款、设备和材料预付款项,须附工程施工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办理大型仪器设备预付款项,须附采购合同、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口设备预付款项还须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二)办理大宗物品购置和有偿服务(含合作办学、物业管理费等)预付款项,须附相关合同(协议)。
(三)办理科研立项后资助项目的预付款项,须附相关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书)、项目支出的票据作为支撑材料。
(四)长期公派出国人员办理国外生活包干费预付款项,须附江苏省人民政府批件、淮阴工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省级以上长期公派出国人员预付款项还须附上级部门通知(附名单)。
第八条 预付款项的报销手续
(一)基本建设工程预付的进度款和材料款,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预付的设备采购款,须在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凭发票、设备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直接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预付款项,须在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凭发票、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直接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三)大宗物品购置和有偿服务的预付款项,须在取得货物和服务一个月内,凭发票、固定资产直接入库单或材料入(出)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四)办理科研立项后资助项目,须在取得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长期公派出国人员国外生活费的预付款项,须在回国一个月内,凭往返机票等原始票据、出国证照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清查。
(二)各单位及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核销,应收账款不得坐支或留用。应收及预付款项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确实无法核销的,经办人及审批人应书面说明原因与还款期限,经所在单位审批并报计划财务处同意后,暂缓还款。
(三)经办人及审批人未按规定时间核销又未作出书面说明的,超过承诺核销期限未及时核销的,将采取短信通知方式后扣发经办人的津贴和工资,核销其所办理的预付款项。
(四)教职工调出、退休、离职前,必须按规定结清本人所经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条 对于确属无法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规定报批确认为坏账核销。坏账核销须经办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保有追索权,在启动追索权后,相关单位及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追索。
第十二条 因经办人或审批人工作失误或未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账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分为应付账款(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指学校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指偿还期在1年以内,暂时收取的不能确认为学校或各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订金、保证金等;或学校账面暂未明确权属人、未被认领的款项。)。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账款的管理原则
(一)及时确认原则。收到来款后,经办人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及时办理收入确认手续。
(二)及时清理原则。计划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应付及预收账款日常管理、定期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保证金、押金等退款,须凭原始票据或对方单位出具的收据,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核销。其中质保金核销,须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时间,到期后由用户出具书面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核销。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对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清理。对已查明来源、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应及时确认收入;对长期挂账(3年以上)的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逐项查明形成原因,确属无法确定权属人或未被认领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实施。学校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