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指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以及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六)特许经营权: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以及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校名校誉: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及在职教职工和在籍学生等。教职工在职务行为中和学生在校期间依靠学校资源形成的无形资产,或者使用学校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使用处置、账务处理及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体制机制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淮阴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问题,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全校现有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三)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等。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国资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筹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审核、汇总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决策,负责拟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备案工作等。
(五)参与协调学校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务工作。
(六)统筹协调指导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统筹协调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处置等的上报审批、备案工作。
(八)负责落实无形资产绩效管理制度。
(九)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管理职能部门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具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三)建立和登记无形资产卡片及明细分类账(台账)。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登记、审核、统计、清查等工作。
(五)积极促进学校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协同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参与处理相关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九)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十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为:
(一)党政办公室:
1.负责对涉及校名、校标等校誉相关事项的管理;
2.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形象识别系统、校园文化产品的使用权,以及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三)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对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批和登记,并将授权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登记信息报送国资处。主要管理内容包括:
1.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包括软件)、标准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及其邻接权的管理。
2.负责学校专利(含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的转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工作以及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前期洽商工作。
(四)教务处、研究生处、招生就业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成人教育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图书馆等部门,对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部分进行登记管理。
1.负责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2.负责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收的各类学生以及对外相关活动事项管理。
(五)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校中英文域名、中文网址等网络空间的无形资产管理。
(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校属企业的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处置等管理。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等工作。
(八)国资处: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负责学校采购软件的登记、使用、处置等管理,及以上未列明的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其他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职责:
(一)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二)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若出现以下情况,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的申请,并在申请中予以说明。
1.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2.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核、使用、处置等手续。
第十三条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第十四条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六条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归口管理部门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七条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八条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学校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评估后登记入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九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但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条计划财务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占有使用单位设台账,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设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的占用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与计划财务处应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当无形资产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时,由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披露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使用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租赁、许可使用行为,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性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产权不转移)、授权(许可)经营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由使用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论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国资处,由国资处报校领导审批。
(三)经学校同意后,归口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无形资产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将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学校财务;使用协议报国资处备案。
(四)计财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五)归口管理部门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学校可以自主决定其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一般不需要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涉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签定保密协议。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与清查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一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值。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研发的项目成果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处置的具体步骤为: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资处进行审核、论证。
(三)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对学校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计财处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需产权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无形资产处置收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主要情形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