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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年09月19日 17:00 钟洪磊 点击:[]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财〔2022110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22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2914


淮阴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明确经费审批程序,厘清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苏教财〔2017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事业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等。

第三条 经费支出应规范审批程序。

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审批权的,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有关人员可履行审批权,须报计财处备案。

各部门单位的大额经费支出按照《淮阴工学院二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淮阴工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淮工院委〔202017号)及相关处务会议事规则执行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本人经手使用的经费支出,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担任,若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审批权的:个人科研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指定人员代为履行其该项目的审批权限;教学教改、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团队类(或集体性)项目,由经费归口主管部门授权他人代为履行对应项目审批权限。授权书经计财处备案后,被授权人可履行其审批权限。

第四条 各类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经办人、审批人对所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负责。每项开支必须有经费来源(经费项目)并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审批人在审签时须注明所列支项目名称和项目代码。

第五条 报销凭证或票据须合法、有效,票据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票据报销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凡超过6个月的票据,须由经办人书面说明理由并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计财处对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审计处对经费支出实施审计监督,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对经费支出部门实施监督的再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人员经费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全校性的工资、津贴、补助等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处负责结算并审核,报校长审批后,由计财处发放。

2.公积金、社保费、职业年金、房租补贴等人员支出由人事处负责核算并审核,报校长审批后,计财处负责费用缴纳。政策性调整等“三重一大”事项,按照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3.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人员支出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制表并复核,人事处负责审核,校长审批后,计财处负责发放及费用结算。

4.全校性绩效奖励、抚恤金等支出由人事处负责制表并审核,校长审批后,计财处负责发放。

5.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研经费及勤工助学补助等由学工处、研究生处、国教院等部门单位负责制表并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卡或一卡通。

第八条 所有人员经费支出须通过校内工资系统或薪酬系统入账个人银行卡。校外人员劳务费、培训费、课酬等直接汇入本人银行卡。

第三章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开支,经费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经办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履行审批后,通过网上预约系统办理日常报销、酬金申报等业务,计财处审核后按流程办理。

同一报销事项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专项经费报销的,由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或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应当上会研究的,须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公用经费中列支人员经费,特殊情况下需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劳务费、评审费、补助费、慰问金等费用的,需经校领导批准。校内劳务费5000元以下及校外劳务费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内劳务费5000元及以上的须报校长审批。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中购买办公用品、食品、劳保用品、图书、期刊等商品,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须附合同;购买打印、复印、测试化验加工、维修、租赁等服务,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须附合同;工程类项目在20000元及以上的须附合同。

发票金额在200元及以上的,须附支付记录。金额在500元及以上的,须附盖有售出单位印章的购物清单,清单应注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中差旅费报销,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涉及发放给学生的各项补助,应提供学生补助清单,并附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安排表,由计财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缴费银行卡或一卡通。

第十五条 学校禁止私车公用。公用经费中一般不得报销私车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因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实际,确需承租车辆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中,凡采购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须经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方可报销。无形资产达到无形资产入账标准的,须经国资处办理无形资产登记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立项并划拨的项目经费支出执行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规定,经费支出根据需要由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并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展性项目支出包括教学设备支出、一般设备支出和图书购置支出。支出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不足50万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或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应上会研究的须附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具体约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支出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万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或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应上会研究的须附会议纪要。

第五章 经营支出和上缴等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支出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助支出、减免支出、捐赠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政策提出补助、减免、捐赠申请,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或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应上会研究的须附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上缴支出由计财处按省市相关规定上缴。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支出主要包括贷款利息、银行手续费等支出。由计财处根据校银合作协议执行。其他未列明支出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或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应上会研究的须附会议纪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饮服总公司经费支出参照本规定执行。资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淮工院〔2013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9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