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考评机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资〔2018〕310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 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教财〔2021〕1号)和《淮阴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工院〔2018〕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以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客观地反映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障事业发展与提高资产效益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部门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主要是布置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年度自评材料,开展评价数据合规性审核和抽查复核,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年度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组,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报告,公开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督促部门单位完成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等。
第六条 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自评,及时报送自评材料,并接受现场检查复核,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七条 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础管理指标、过程管理指标、管理绩效指标。
(一)基础管理指标。对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岗位设置、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是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二)过程管理指标。对部门单位配置管理、自用管理、资产处置、信息化管理、资产信息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是资产管理的合规性。
(三)管理绩效指标。对资产信息、使用效率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是资产管理的效率性。
第八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采取指标评价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复核、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九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对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给出自评得分。
(二)学校考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组全面审核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自评材料,对照考核内容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现场询问、账物核对等方式对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给出考核得分。
(三)评价体系。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总分≥90分,为“优秀”;90>考核总分≥80分为“良好”;80>考核总分≥60分为“合格”;考核总分<60分为“不合格”共四个等级。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认定该部门单位国有资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上级部门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未追究的。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各部门单位下一年度资产预算编制相挂钩。对资产绩效评价优秀的部门单位,在资产配置预算方面优先保障;对资产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部门单位,减少或调整其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日常管理、资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并确保所提供的考核评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力、推诿敷衍、弄虚作假,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中发现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淮阴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