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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年04月24日 21:26 办公室 点击:[]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学术委员会

章程》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总支,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8年第12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   淮阴工学院     

2018419

 

 

 

淮阴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加快学校建设,充分发挥淮阴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淮阴工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领学术风气,推动学术进步。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学院(教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然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2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产业处。设秘书长1人,由科技产业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分会,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务工作,以及学术委员会授权委托的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分会由各教学单位高级技术职务人员57人组成,分会主任委员由各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人员的2/3以上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需要表决时,应有出席人员的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议事时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务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学术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其所议事项涉及委员个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裁定,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议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召开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评议、审议组织,其成员为学术委员会中相关学科专业的委员及分会委员;临时性评议、审议工作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学术研究等学术事项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个人行为泄密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淮工院〔2006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