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根据《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苏人通[2009] 113 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与聘用是学校用人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教师为主体,转换学校用人机制,优化学校资源,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实施范围
我校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内教职工和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各类岗位按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总量和结构比例加以控制。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完善人力资源的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工勤技能人才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教学科研为主线,以人才培
养为目标,向重点建设学科和优秀学术群体倾斜,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各类人才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及总量
1、岗位类别:学校全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岗位总量: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规模,按照一定的生员比综合确定岗位总量,并报经教育厅、人事厅审核批准后实行。我校专业技术岗位按岗位总量的75% 设置,管理岗位按岗位总量的19 %设置 ,随着后勤社会化的改革,逐步减少工勤岗的比例。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设置比例为1 : 3 : 5 : 1 。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比例为1 : 3 : 6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比例为2 : 4 : 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比例为3 : 4 : 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 5 。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向教师倾斜。为了便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专业技术五级以上岗位的设置应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即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四级以上岗位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五级以上职员岗位,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部门可放宽到六级职员岗位。“双肩挑”人数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具备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证书者,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
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
例控制在25%以内,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
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4、特设岗位
为满足学校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经教育厅审核后报人事厅备案,不受学校岗位总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以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类别说明
1、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同时根据辅导员的条件,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双肩挑”人员必须是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要求,学校将严格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确定“双肩挑”人员的范围。
3、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高教所、现教中心、教学评估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五、组织领导
全校教职工的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
进行。成立校、院两级相应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定《淮阴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 个工作小组: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作,拟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对各类人员申报岗位进行预审。
(三)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七级岗位的评审与二级岗位推荐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二级学院行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17人。
(四)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有教师代表参加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体育教学部、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饮食服务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人员较多的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一般由7人组成;其他部门(单位)可根据部门人员数量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一般由3-5人组成。各基层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需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五)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并对教职工申诉
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责成有关单位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将处理结果向申诉人反馈。
六、岗位聘用
(一)聘用办法
1、岗位聘用工作分类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学校评审推荐,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学校聘用;管理三、四级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专业技术三至十三级岗位、管理五至十级岗位、工勤岗位由学校聘用。
2、岗位聘用期内只进行因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晋升的聘用,不对其他岗位等级进行调整聘用。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单位提议,学校及时聘用;新调进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聘用到相应职务的基础岗位,并确定试用期。
3、管理岗位在任命的当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和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晋升聘用每年进行一次,按人事厅核定的比例待有岗位空缺再进行聘用。
4、后勤社会化改革及企业改制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参加本次岗位聘用,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相应任职条件,采取“档案聘用”的办法只确定其岗位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记入档案。
5、2006年7 月1 日至首次聘用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的岗位级别条件者,按照相应的岗位级别重新计算退休工资。
6 .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对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七级岗位的评审与二级岗位评审推荐;
(4)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受聘人员及岗位等级;
(5)公示拟聘人员;
(6)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七、合同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聘用的岗位、工作时间、职责要求、学术规范、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合同期限、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岗位聘用期限:由学校聘用的岗位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用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担工作任务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五)学校依据本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八、聘期待遇
(一)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
工资、薪级工资。
(二)岗位聘用后,工作人员增资所需经费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
(三)人事代理人员受聘后待遇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另行制定。
九、聘余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不含人事代理),因岗位和聘用条件限制未聘用上岗的人员为聘余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聘余人员可按规定进入人才交流中心,聘余人员按学校聘余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拒绝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学校给予3 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三)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休或病退手续。
十、首次设岗聘用过渡办法
(一)首次开展岗位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坚持岗位任职条件,从严把握,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和聘用职务。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不得低于省统一规定的
基本任职条件,把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条件作为反映本校人才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杆,重点考虑人选的学术成就、学术贡献和学术声誉。
(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聘用至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保留现已执行的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
(四)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按照此规定处理。
(五)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只能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六)管理岗位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职员职务与职级体系,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七)专职辅导员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
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同时根据辅导员的条件,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八)聘用至相应岗位的工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
十一、争议处理
(一)为了使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在岗位设置与聘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
(二)应聘者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若有异议,有权向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三)任何申诉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四)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并答复;责成有关单位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五)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