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学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新生因病、应征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方可申请入学。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如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可按学校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章 注 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校历规定时间按时到校,缴纳有关费用后,凭缴费凭证及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每年9月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已注册学生在“学信网”予以学年注册。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以及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及绩点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成绩评定、录入、查询及归档等按照学校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本科学制为4年或5年,4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3-6年,5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4-7年,专升本类学习年限为1-3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算起,包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时间(参军入伍学生除外)。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一年。
第六章 学习编级、学业预警
第十五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对学生进行编级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编入低年级学习。
1.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40%;
2.累计获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60%。
第十六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生历年取得的学分(除素质拓展学分外)达到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90%,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编入高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 每学期初,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编至低年级,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低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如低年级该专业未招生,可安排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编级后,应按编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认定,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符的课程及学分予以认可,低于要求的课程和未修过的课程需补修。
第十九条 每学期初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对需要学业预警的学生进行学业警示,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学业预警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学生转专业工作按照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对转学情况公示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和保留学籍,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因病或创业经学校批准,可连续办理两年。
学生休学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校医院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经学校选派或自行联系获得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在校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收到休学证明后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认定可继续学业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创业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及创业期间公司运营情况证明。
(二)学生复学时,学校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就读年级进行管理,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凭教务处发放的复学通知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将不予承认。
第九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签署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在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和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