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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12月03日 19:48 办公室 点击:[]

淮阴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淮工院〔2013113  2013123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及保存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业成绩优异,必须达到班级前30%

5.科研能力显著,在本学科重要学术期刊或高水平国际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在解决工程技术问题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或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2.有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  相关学院要综合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相关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然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相关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结果经学院、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


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淮阴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