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
第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实行分类管理,校级奖助学金捐赠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院级奖助学金捐赠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学校鼓励各学院努力拓展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
第三条 学校尊重捐赠方意愿,经与捐赠方充分协商后签订相应的奖助学金评定协议,评定协议经捐赠方和学校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
第二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校级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其评选组织、审定受奖助学生名单等日常具体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捐赠协议签订,评审组织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评审,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面向多个学院学生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组织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定结果提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统一汇入淮阴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捐赠方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六条 因缺评、少评等原因造成超期限未使用经费情况的,院级社会奖助学金由学院提出申请及未使用社会奖助学金经费使用方案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批后实施。
第三章 奖励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受到奖励、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符合捐赠方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四章 奖励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方式及标准由捐赠方与学校协商决定。如果捐赠方对奖励、资助的学生范围及标准等事项没有明确要求的,由校方自行制定发放办法。
第十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定应与学校组织的其他奖助学金评定有机结合,尽可能扩大奖助学生的覆盖面。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校级社会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捐赠方要求,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在校内公布;
(二)符合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基础上,经所在学院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向校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奖励资助名单;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确定初选名单,在学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最终报校领导审批,确定奖励资助名单;
(五)计财处根据校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受助人员与金额,发放相应资费。
第十三条 院级社会奖助学金,由学院参照校级社会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自行组织评审,最终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经学生工作处处长会签后,走财务支取流程。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中止或追回发放奖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不思进取,经常旷课,学习主观不努力,沉迷网络游戏等,上一学期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次≥2;
(四)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五)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十五条 因中止或追回等原因产生的尚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将替换的学生名单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捐赠方因特殊原因导致捐赠款项无法及时到账,经反复沟通无力提供后续资助款项的,该捐赠项目终止;因捐赠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有权终止捐赠项目。
第七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学工处和各学院应及时宣传社会类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作用,并通过微信推送、新闻报道等方式向捐赠方反馈情况,教育社会类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十八条 各学院负责做好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个人成长等情况,学校和学院每年要向捐赠方反馈受奖助学生学业和个人成长情况。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和捐赠方的联系交流,邀请捐赠方出席社会类奖学金发放仪式,进校招聘等,及时了解捐赠企业发展情况、人才需求等情况,积极支持受奖助学生到捐赠企业参观、实习、就业等,不辜负捐赠方的期盼。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或学院应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冠名
第二十一条 校级奖助学金冠名原则上按下列规范取名:淮阴工学院+捐赠者姓名(单位名称等)+奖(助)学金;院级奖助学金冠名按下列规范取名:淮阴工学院**学院+捐赠者姓名(单位名称等)+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冠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校园文化特点,具体名称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以外的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各项社会奖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原则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