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淮工院〔2012〕82号 2012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教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2010〕3号)精神,推进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培养创业人才,激励大学生创业积极性,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和素质,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特设立淮阴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是扶持淮阴工学院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按照“公开公正、专业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基金的首批款项来源于省教育厅下拨的江苏省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第六条 学校将努力开拓基金其他来源渠道,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淮阴工学院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领导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年度预算、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管委会由校创业教育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
第九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1.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与规程,受理基金的使用申请;
2.审核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
3.协助财务处具体经办各项手续;
4.定期向管委会通报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 淮阴工学院财务处设立基金专门账户,对基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对受资助创业团队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根据上一年度创业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创业经费的划拨意见。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基金用于扶持在校大学生,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
条件:
1. 创业团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2. 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并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3. 创业团队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或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4. 创业团队应向管委会提交创业启动资金使用报表;
5. 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第十三条 基金为每个入驻创业团队提供6000—1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评审情况采取一次性划拨或分期划拨。
第十四条 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仅限于按评审、批准的创业项目进行划拨,不得用于支付日常管理等费用。
第十五条 划拨给创业团队的基金,采用项目管理模式,由招生就业处为项目组办理资助经费卡,费用的支出经管理部门批准后,项目负责人持卡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五 基金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日常管理部门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每年向管委会报告一次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定期对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管委会提供局面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淮阴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及附属文件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