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淮工院〔2014〕43号 2014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江苏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号)、《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1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助学金两部分,其中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特别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创新实践奖和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第三条 为吸引和鼓励广大优秀考生报考我校,提高生源质量,学校设立新生特别奖学金和校长特别奖学金。新生特别奖学金和校长特别奖学金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和具体要求由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制定,以当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条 专项奖学金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我校研究生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基金等,专项奖学金的名称、奖励范围、等级、评奖比例、奖励额度等根据捐资单位(个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或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例确定。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20000元/年 。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与助学金等级、比例和标准为:
等级 |
比例(%) |
奖助类别及标准(元/年) |
学业奖学金 |
国家助学金 |
学校助学金 |
一等 |
20 |
12000 |
6000 |
4000 |
二等 |
30 |
9000 |
6000 |
4000 |
三等 |
≤50 |
6000 |
6000 |
4000 |
第七条 创新实践奖不设评奖比例,达到评奖条件即可获得,奖励标准为500元/年。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二年级研究生学位课程加权(以学分为权数,下同)平均成绩须在80分及以上,由高到低依次排名;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同一年级的前30%;且当学年没有不及格课程。二年级研究生须有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省级刊物,须署名第一),或有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署名前二)。
2.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二年级研究生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须在75分及以上,由高到低依次排名;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同一年级的前60%;且当学年没有不及格课程。二年级研究生须有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省级刊物,须署名第一),或有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署名前三)。
3.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二年级研究生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须在70分及以上,由高到低依次排名;且当学年没有不及格课程。二年级研究生须有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省级刊物,须署名前二),或有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署名前五)。
第十条 创新实践奖评选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本学年在所学专业领域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本学科SCI、EI源刊或国际重要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排名第一);
2.获市厅级以上研究成果奖励(市厅级排名前二,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三);
3.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一);
4. 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奖项(三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学业奖学金、创新实践奖参评资格的相应处理为:
1.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其参评当学年学业奖学金降一个等级,若原评定为三等的保留原等级。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其违纪行为发生在参评当学年评审结果确定之前,取消其当学年参评资格;其违纪行为发生在参评当学年评审结果确定后、学业奖学金发放前,取消其当学年评审等级。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学年创新实践奖参评资格;
2.未进行学籍注册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取消其当学年参评资格;
3.休学、保留学籍超过一学期者,不具有当学年参评资格;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其当学年参评资格;
5.违反校规校纪或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未获得学分者,不具有当学年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助学金发放的相应处理为:
1.受记过以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之日起,停发半年助学金;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之日起,停发一年助学金;
2.未进行学籍注册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停发当学期助学金;
3.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休学或保留学籍者,暂停发放助学金,复学后恢复发放;
4.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停发当学年学校助学金。
第十三条 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公派或受学校资助出国学习交流者,学业奖学金等级根据出国期间表现确定;助学金出国期间暂停发放,回国后恢复助学金的发放。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管研究生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协调、监督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开展,审定各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奖助学金名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组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审核各学院推荐名单等。
第十六条 学院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初审等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时要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导师及学院的综合评价进行量化,并报研究
生处备案。
第五章 评审时间、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创新实践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淮阴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专项奖学金评奖时间根据捐资单位(个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或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例确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请,各学院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得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与等级,并在本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处审核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经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果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新生特别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创新实践奖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三条 助学金按照研究生的基本学制每年分10个月(2、8月不发放)发放。毕业班研究生助学金发至学制期满的当月月底。其中,提前毕业者发至毕业当月月底;延期及已毕业但尚未离校者均不再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