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为规范管理我校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现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申请对象
1、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下列人员申请优先: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2)烈军属子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3)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的困难学生;
(4)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5)其他学有余力、品德优良或有某方面特长的学生。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范围:
1、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2、管理辅助工作——机关服务、教室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图书馆管理、实验室管理等;
3、科研产业辅助工作;
4、文化服务工作;
5、后勤服务工作;
6、校内保卫值勤工作;
7、其它工作。
第五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设岗原则
1、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学院、部门(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填写《淮阴工学院勤工助学审批表》并送交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对其用工岗位进行审定,并告示学生。
2、岗位设置一般一学年申请一次(特殊情况可按学期申请),在下学年重新确定岗位数之前,原设置的岗位用工可保留使用至招聘的人员上岗为止。
第六条 报酬标准
1、校内勤工助学按小时(或按月)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25个小时。报酬标准为150-300元/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其劳动时间、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遵章守纪等情况确定报酬。
2、寒暑假及节日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上岗要求
1、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表现良好;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
3、符合岗位所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 上岗程序
1、申请。所有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填写《淮阴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后,才有资格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招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招聘,招聘时将标明岗位要求、工作时间等,供学生应聘时参考。
3、应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到用工单位,有关学生持学生证、课程表到招聘部门应聘。
4、面试。用工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预选后将名单报资助中心批准,备案。
5、上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确定的学生登记在本学期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中,登记完毕后,就到用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临时性工作岗位及节假日临时值班等招聘学生,手续可适当简化。用工单位填写《淮阴工学院勤工助学审批表(临时岗)》,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物色相应人选,临时岗学生填写《淮阴工学院学生短期(假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资助中心同意即可以上岗。
第九条 考核办法
1、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设岗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2、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优”者不超过上岗人数的20%。
3、用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
4、用工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确定考核的等级依据。
5、用工单位考核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平时的工作记录确定每个上岗学生的考核等级,于每月底前填报《淮阴工学院勤工助学考核表》,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送交资助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不按期送交勤工助学考核表的用工单位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补发报酬,责任由该用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 报酬发放
1、每月10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将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划至学生的一卡通上。
2、寒暑假及其它节假日勤工助学报酬另行发放。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终止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学生自己要求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2、因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而被用工单位辞退的;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的;
4、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的;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的;
6、助学贷款有欠款欠息行为的;
7、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
对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单位应将名单报资助中心,以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为用工单位补齐勤工助学人员。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积极寻找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或组织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事先必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招聘学生参加其自行组织的活动,如有违规者将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其违规行为如造成后果,违规者需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