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在大学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充分发挥榜样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全日制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人数及程序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坚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理想信念坚定,坚守新时期广大青年的历史使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强烈的家国情怀,立志成才报国;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在校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江苏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荣誉称号3次以上;
2.曾获国家奖学金1次以上或校级二等以上奖学金2次以上;
3.在A、B、C类学科竞赛中获奖或D类学科竞赛获第二等次以上奖项或E类学科竞赛获第一等次;其中A、B、C类须排名前2,D、E类须排名第一;
4.退役士兵,获得校级三等以上奖学金2次以上且获评过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就业;
6.在科技创新、社会公益、校园文化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建设作出重要贡献或赢得重要荣誉,取得较大社会影响。
(五)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
(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8%。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进行自主申报。
(二)班级评议。班主任、辅导员对学生个人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开展集体评议。
(三)学院推荐。学院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在全院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推荐人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文公布。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获评人员名单。
第三章 表 彰
第六条 对获评“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学校颁发“淮阴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