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践行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校训,弘扬明德尚学、自强不息的淮工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争做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按照德智体美劳综合测评成绩,排列名次,择优评定。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条 凡学校普通本科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或在学习成绩、双创活动、社团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劳动实践、优良学风创建及其他方面单项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现代职教体系贯通培养项目(3+2)、“4+0”联合培养的学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等级、控制比例及奖励金额
特等奖学金 |
5‰以内 |
1600元/生·年 |
一等奖学金 |
8%以内 |
800元/生·年 |
二等奖学金 |
12%以内 |
600元/生·年 |
三等奖学金 |
16%以内 |
400元/生·年 |
第六条 其他奖励类型、控制比例
优秀毕业生 |
8% |
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
2‰ |
三好学生 |
6% |
优秀学生干部 |
6% |
科技活动奖 |
2% |
文体活动奖 |
4% |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奖 |
2% |
社会工作奖 |
4% |
劳动实践奖 |
2% |
先进班集体 |
15% |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视情况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彰。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八条 评奖条件
(一)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综合测评在班级前50%,其中德育考评良好及以上。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智育学习成绩优良。其中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智育学习成绩测评分应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名;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智育学习成绩测评分应位居同年级同专业或同班级前15%。
4.除公共选修课、辅修专业课程外,无不及格课程。
5.积极参加学风建设和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等志愿活动。
(二)单项奖评定条件
1.科技活动奖
(1)德育考评良好及以上。
(2)具备下列突出成绩之一:
①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内外学科竞赛活动,普及科技知识。
②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
③科技成果获国家专利。
2.文体活动奖
(1)德育考评良好及以上。
(2)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内外文化艺术和体育比赛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3.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奖
(1)德育考评良好及以上。
(2)达到以下条件:
①积极参与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的各项培训,并取得心理委员培训结业证书;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心理协会开展好每年的“3.20”心理健康周、“5.25”心理健康月及“12.5”心理健康节等重要活动。
②积极协助学院心理辅导员宣传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卫生方面的知识,能够定期上报班级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实时反映班级学生心理状况。
③与其他班干部、寝室长经常联系,及时发现和帮助班级有心理困惑的同学,并有效地开展朋辈心理帮扶。
④对班级出现心理危机突发事件,能够迅速报告学院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配合做好工作。
4.社会工作奖
(1)德育考评良好及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担任社团组织负责人或社团组织骨干,工作成绩显著。
②见义勇为,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
③自发组织公益劳动或社区服务,社会效益明显。
④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
⑤其他社会工作取得较大成绩的。
5.劳动实践奖
(1)德育考评良好及以上。
(2)劳动态度好,积极参加劳动教育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等类型的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组织实施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科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评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代表组成,负责奖学金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三)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四)评定过程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思想动员。由班主任召开班会,组织全体同学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
2.班级初评。由班主任具体负责,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和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比例确定初选名单,并报学院审核。如申报先进班集体的,应同时将申报材料上报。
3.学院初审公示。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初审拟获奖名单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时,须在学院网站公示各班级拟获奖学生名单,须在各班级公示拟获奖学生的智育成绩排名表、综合测评排名表等。
4.复审公示表彰。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初审通过的名单进行复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表彰获奖个人和集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未解除者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处罚者。
(二)一学年旷课累计达12学时以上者。
(三)被学校通报批评为不文明宿舍的有关成员。
(四)文明班级创建活动中,严重违反要求者。
(五)晨练次数未达标者或无故缺席晚自习等不遵守日常管
理规定而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相关人员。
(六)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当言论、散布虚假消息者或发布的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科技活动奖、文体活动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奖、社会工作奖、劳动实践奖等奖项原则上互不兼得。
第十二条 翔宇学院依据 《淮阴工学院“翔宇创新精英班”学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淮工院〔2019〕135号),结合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审批后施行。
第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的奖金发放标准,可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实际状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本科生奖励办法(修订)》(淮工学〔2023〕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