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作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五条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淮阴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处令其限期离校。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考察期。
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给予学生记过、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拒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六)再次违纪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三)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五)对他人或集体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后,积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第十三条 新生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社会社团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群殴事件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凡招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罚。
第二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定,未构成作弊的,可视其违纪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根据《淮阴工学院考试工作规程》的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累计旷课达15学时以上者(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等,其中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一天按5学时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章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暴力、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违规用火、用电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酗酒滋事,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组织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吸毒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权限和程序:
(一)学校分别成立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生学生工作、留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违纪应受到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违纪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应第一时间开展,规范制作调查笔录一般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收集并保存好各类证明材料(至少保存至事件申诉期结束);调查取证人员应至少有2名在编在岗人员。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生所在学院应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学生处分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证据。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已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调查,相应的司法文书或者行政文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情况;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5日内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代理人,并由学生或者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院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留存证据;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留存证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淮阴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违纪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淮工院〔2017〕11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