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践行“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切实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受处分学生明确努力方向,助力学生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研究生、本科生和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解除条件
第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可以根据自己表现情况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刻苦学习,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申请提前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人为乐,以实际行动在本地区或者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或在学科竞赛成绩突出,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较高奖项;或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别荣誉;或在毕业时考取国内研究生等突出表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三)超过处分解除申请期限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三章 解除程序
第八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到期之日起,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处。提交材料有:一是学院报告,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违纪情况和处分情况,处分后的表现情况及解除处分意见,由学院党委负责人签名并盖学院党委公章。二是解除处分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四份,一份学生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学院备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三是学生成绩单,由学院行政负责人签名并表明“符合解除条件,无挂科、补考、重修”并盖学院公章。四是违纪学生本人手写的解除处分申请书。五是违纪学生考察期思想汇报,每学期两份。
(四)学校审批。学生管理部门复核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由部门处务会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学生管理部门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并在校内公布;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淮阴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本科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淮工院〔2019〕16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