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作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五条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淮阴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处令其限期离校。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考察期。
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给予学生记过、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拒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六)再次违纪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三)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五)对他人或集体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后,积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第十三条 新生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社会社团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群殴事件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凡招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罚。
第二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定,未构成作弊的,可视其违纪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根据《淮阴工学院考试工作规程》的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累计旷课达15学时以上者(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等,其中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一天按5学时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章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暴力、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违规用火、用电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酗酒滋事,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组织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吸毒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权限和程序:
(一)学校分别成立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生学生工作、留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违纪应受到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违纪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应第一时间开展,规范制作调查笔录一般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收集并保存好各类证明材料(至少保存至事件申诉期结束);调查取证人员应至少有2名在编在岗人员。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生所在学院应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学生处分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证据。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已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调查,相应的司法文书或者行政文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情况;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5日内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代理人,并由学生或者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院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留存证据;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留存证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淮阴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违纪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淮工院〔2017〕11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准确、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和留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授权监察处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学生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要求相关部门重新研究;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淮工院〔2017〕1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践行“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切实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受处分学生明确努力方向,助力学生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研究生、本科生和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解除条件
第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可以根据自己表现情况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刻苦学习,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申请提前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人为乐,以实际行动在本地区或者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或在学科竞赛成绩突出,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较高奖项;或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别荣誉;或在毕业时考取国内研究生等突出表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三)超过处分解除申请期限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三章 解除程序
第八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到期之日起,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处。提交材料有:一是学院报告,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违纪情况和处分情况,处分后的表现情况及解除处分意见,由学院党委负责人签名并盖学院党委公章。二是解除处分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四份,一份学生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学院备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三是学生成绩单,由学院行政负责人签名并表明“符合解除条件,无挂科、补考、重修”并盖学院公章。四是违纪学生本人手写的解除处分申请书。五是违纪学生考察期思想汇报,每学期两份。
(四)学校审批。学生管理部门复核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由部门处务会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学生管理部门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并在校内公布;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淮阴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