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准确、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和留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授权监察处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学生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要求相关部门重新研究;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淮工院〔2017〕1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