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
(淮工院〔2013〕8号 2013年1月19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江苏省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苏教研〔2012〕1号)和《江苏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 (苏教科〔20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营造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坚持科学真理,诚实守信,恪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1.严格遵守有关科学研究的规定和程序;
2.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可靠和准确;对研究(实验)工作的原始数据应当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制作实验记录一般应载明实验日期、实验内容和目的、实验方法、操作步骤、实验现象、实验数据、工作人员签名等内容;
3.凡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应当遵守伦理规范,尊重个人隐私,保护研究对象的身心健康;
4.在研究成果中凡引用他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文一般应来自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如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当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可作为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5.学术研究成果应按对成果的实际贡献程度实事求是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须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须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6.对参与导师主持课题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对外公开前应当征得导师同意;
7.在各种研究项目申报和学术交流中,对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应当如实陈述,确保真实性;
8.评价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应当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9.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研究生导师应带头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研究生规范学术行为,从事学术活动。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引用、转述他人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在发表成果时未如实注明著作、编著、译著、编译等,甚至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原始记录;
3.不如实报告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有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4.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将他人列为研究成果署名人;
5.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
6.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私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故意藏匿隐瞒集体研究项目中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9.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10.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
11.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2.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规定的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认定和处理程序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视认定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奖励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延缓答辩、撤销学位或不授予学位处理,并根据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认定和处理程序如下:
1.发现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举报人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校纪委监察室举报,有报必查。接收举报的部门根据举报材料委托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调查。
2.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举报材料及时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
3.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做出认定决议。
4.在调查处理中,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本人是被举报人;
(2)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3)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5. 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若查实其导师和他人应承担责任的,则追究其导师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若涉及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淮阴工学院学生申诉和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7.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查,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做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8. 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