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淮工院〔2013〕49号 2013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国家批准的专业领域授予。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均可按照本细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1.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或现代技术手段。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在科研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一定创新性成果。
第五条 学位的课程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课程考试重修不超过两门次;以同等学力或跨一级学科考取的考生,补修本学科本科专业主干课程考核合格。
第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工程背景和应用价值。
2.学位论文的形式可采用应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论文、技术(产品)开发报告、工艺设计、调研报告等。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但必须附论文、著作其他作者的证明信,或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4.学位论文格式要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5.学位论文工作开始前应通过学科点组织的开题报告答辩;研究生所在学院应组织对学位论文进行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由学科点组织预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1. 学位论文由申请人所在学院聘请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1名必须是企业的同行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学校将抽取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进行盲审,新聘任导师指导完成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盲审。
2.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评阅人,评阅过程中如有1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可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在3-6个月内(不超过学习期限)再次申请答辩。
3.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评阅标准进行评定并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选聘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1名企业专家,并且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2/3以上成员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由分委会安排1名责任心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秘书没有表决权。
2. 答辩委员会成立后一般不可随意变动,如有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应事先向分委会报告,更换成员或更改答辩时间。
3.答辩工作要求
(1)答辩工作应在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
(2)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达答辩委员会所有成员审阅。
(3)答辩会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公开方式举行。
(4)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应严格保密,不得提前泄露给申请人,否则答辩无效。
4. 答辩会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进行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30分钟)。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其他与会者也可针对学位论文涉及的领域提问并请申请人回答。
(4)答辩委员会评议。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学位论文答辩评语。
(5)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2/3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分委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不超过学习期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6)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宣布决议。
5. 秘书应全程记录答辩情况,并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情况记录和答辩委员会决议提请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九条 学位评定与授予
1. 分委会根据本细则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分委会成员2/3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对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者,分委会原则上不再进行表决,直接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分委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会建议授予学位者进行审定,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会成员1/2以上(不含1/2)同意,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违纪处理未撤销者;
(3)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4)有严重违反学校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
第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名单公示一周后无异议者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十一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有关规定规范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视情节可撤销其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