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按国家批准的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六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在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申请人应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生产实践课题或现实问题,须有较明确的职业(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备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学位论文可以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但必须附论文、著作其他作者的证明信,或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4.学位论文格式要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条 工程类8个专业可根据全国工程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评价标准参照执行,其他专业应结合本专业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非我校的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单位推荐,可以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学位分委会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1.校内学位论文评审。由申请人所在学院聘请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1名须是企业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2.校外学位论文盲审。通过学院专家评阅后,学校将随机抽取不低于30%比例的学位论文进行盲审。
3.校内评审或校外盲审评阅过程中,如有1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可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在3-6个月内(不超过学习期限)再次申请论文盲审。
4.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评阅标准进行评定并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选聘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且有1名为企业专家,并且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由分委会安排1名责任心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秘书没有表决权。答辩委员会成立后一般不可随意变动,如有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应事先向分委会报告,更换成员或更改答辩时间。
2.答辩工作要求
(1)答辩工作应在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半年内完成。
(2)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答辩前一周送达答辩委员会所有成员审阅。
(3)答辩会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公开方式举行。
(4)拟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提前泄露给申请人,否则答辩无效。
3.答辩会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进行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其他与会者也可针对学位论文涉及的领域提问并请申请人回答。
(4)答辩委员会评议。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学位论文答辩评语。
(5)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方式,达到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同意视为审批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分委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不超过学习期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6)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答辩委员会形成决议,并当场向申请人宣布。
4.秘书应全程记录答辩情况,并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情况记录和答辩委员会决议提请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与授予
1.学位分委会根据本细则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采取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全体组成人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对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者,分委会不进行表决,直接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分委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会建议授予学位者进行审定,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全体组成人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五条 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将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