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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淮工院〔2021〕154号)
2022年11月17日 16:10  点击:[]

淮阴工学院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满足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提高社会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苏教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修读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类的其他专业,修完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环节,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本办法所指本科专业类以《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采取申报制。申请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专业已至少有3届毕业生;

2)本专业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

3)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拟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应充分论证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的可行性、必要性,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后,填报《淮阴工学院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申报表》及《淮阴工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批准后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制定、学校审核后统一公布。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1)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标准与要求、学位类别、教学进程计划等内容。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应充分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生发展需求以及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2)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设置应包含该专业核心课程及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45学分。其中,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12学分,且必须与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不同

3)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按2.5学年设置。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3门,且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六条 学生主修学士学位学业结束时,其辅修学士学位学习资格当即终止。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经批准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招生计划,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每年5月,学校统一公布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录取办法及收费标准,组织学生报名。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辅修专业。

第九条 学有余力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主修专业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2)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

3)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及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一条 获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到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办理辅修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者,取消其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修读资格。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费按学期缴纳,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修读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课前,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退还当学期所缴费用。若在开课后申请,则当学期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收取的学费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专业和课程建设,以及相关教学管理的支出。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学校教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教学检查、评估督导等工作。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招生宣传、教学组织、师资配备等工作。

第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最低开班人数为20人,如低于20人的,则当年度取消开设。如学生因个人原因确需修读的,可申请跟该专业主修班级修读相应辅修学士学位课程。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的学习资格:

1)有记过及以上处分记录的;

2)主修专业受到红色学业预警的。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时,应及时向辅修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如在主修专业已修读并且教学要求等同或高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则该课程可免修,并以主修课程成绩记入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成绩单。

第二十条 学生终止辅修学习,已取得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学分可申请认定为主修专业的素质拓展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辅修课程的考核及成绩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待学生取得辅修学士学位后,学校出具《淮阴工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成绩单》,并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教师承担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其教学质量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院利用网络课程教学平台,积极开展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的课堂教学模式改革,探索学生“线上+线下”等各类创新型教学模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给予一定的教学运行经费的支持。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没有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则学校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取得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且通过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可在申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向辅修学院提出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经辅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与主修学士学位同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授予主修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尚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则可书面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继续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对未提出延迟申请的学生,学校授予主修学士学位,并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修读资格。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学分,但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