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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的通知
2024年11月06日 09:18  点击:[]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教〔2024〕126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已经学校2024年第6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       024年10月25日


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的全日制学生,当年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中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不符合条规定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存在其他不应当授予学位行为。

第六条  仅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生,取得毕业证当年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二)参加以下学科竞赛且获得国家第二等次及以上奖项(本人排名前二):

1.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2.“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3.“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4.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5.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6.“外研社·国才杯”“理解当代中国”全国大学生外语能力大赛:①英语演讲②英语辩论③英语写作④英语阅读;

7.中国大学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大赛;

8.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9.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

(三)服兵役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荣誉。

第七条  因学业原因结业或毕业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而不能授予学位的学生,允许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相关课程的重修学习,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生,须在申请日期截止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二)各学院在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学生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申请学生,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拟不授予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审。

(四)教务处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全面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的决议,在


校内公开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款等情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生如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或者撤销其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教务处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递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十一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以中文为授课语言的,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所学专业以非中文为授课语言的,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其他条件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管理按照《淮阴工学院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十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淮工院〔2023〕152号)中有关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