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提高用人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部分新增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淮安市人才中心提供服务。补充人事代理人员占用部门(单位)编制。应聘人员应具备聘用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应聘人员被录用后,与学校及淮安市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其人事档案由淮安市人才中心保管,校内管理依照学校管理制度和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 聘用原则
l.政治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善于合作,爱岗敬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精简高效。严格按照编制和岗位设置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并列入学校年度进人计划。
3.平等自愿。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实行双向选择,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立受法律保护的聘用关系。
4.公开公正。公开聘用条件、聘用方法,严格聘用程序,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四条 聘用考核
1. 聘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优秀者占用部门、单位的优秀指标并享受学校考核优秀奖励。
2. 人事代理人员一个聘期满后,由所在单位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聘用待遇
l. 人事代理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由学校为其到淮安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2. 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方案由学校研究决定。
3. 聘用期内享受学校交通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加入学校工会的享受工会会员福利待遇。
4. 人事代理人员正常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5. 人事代理人员职务晋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 同等享受教职工各类假期。
第六条 聘用管理
l. 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三年。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一份,受聘人员一份,由受聘人员交淮安市人才中心一份。
2. 受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学校和所在单位管理。
3. 受聘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由学校代管,聘期内参加学校的组织生活。
4. 聘期内聘用岗位或部门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岗位变更或校内调动手续。
5. 学校定期将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职称评审、奖惩等档案材料转交淮安市人才中心,存入本人档案。
6. 聘期满后,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续聘、解聘等手续。聘期内如一方提出解聘或辞聘,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提出正当理由。
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
(2)年度考核不合格;
(3)不服从工作安排;
(4)不能履行所聘岗位职责;
(5)学校减员需要。
8. 聘用合同期满,解聘、辞聘、不再续聘,或聘用合同期未满经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者,本人需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交淮安市人才中心存档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淮工院〔2017〕170号)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