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回答》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推进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从严管理,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在任何有违背我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在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股权激励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已有兼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需在提任后一个月内履行兼职审批程序。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职务调整后3个月内辞去兼任职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淮阴工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
2.经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部(处)务会或二级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前应征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干部管理要求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办理兼职审批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党纪党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淮阴工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