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和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深入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突出政治要求,严格选任程序,依法依规办事,着力打造“讲政治有格局、懂教育有情怀、善治理有担当、守规矩有底线”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中层部门、单位内设科级岗位正科级和副科级干部的选任。
第四条 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四年集中聘任一次,集中聘任一般在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后进行。聘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空缺岗位进行调整补充,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严格按照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要求配备科级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不折不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心怀“国之大者”,坚决捍卫“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素养,熟悉高等学校工作,懂得高等教育规律,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科级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贯彻执行能力,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较强,推进工作和解决问题有思路、有办法、有韧劲。
(四)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深厚的教育情怀,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全心投入、乐于奉献,实绩明显、善于团结、群众公认。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品行修养,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为人师表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制度规定,淡泊名利、勇于斗争、弘扬正气。
第七条 聘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须来校工作满一年且已转正定级。
(三)从副科职提任正科职的,应当具有副科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正科职务的,应当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九、十级岗位上累计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副科职务的,应当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九、十级岗位上累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学校党委部门各科室,教学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党务秘书等岗位科级干部应是中共党员。
(六)近三年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七)身心健康。
(八)年龄原则上应能任满一个聘期。
(九)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科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分析研判。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拟调整岗位职数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开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条 公布岗位。党委组织部及时汇总空缺科级岗位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形式进行。个人自荐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空缺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岗位申报;组织推荐以谈话调研、会议推荐等方式进行,拟聘部门、单位对意向人选进行充分了解、严格遴选后,经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报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情况,可直接推荐岗位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对照任职资格和基本条件,对推荐人选任职条件进行初核,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等部门对推荐人选的人事档案信息等进行复核,同时以书面形式听取校纪委机关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确定建议人选。党委组织部会同各二级党组织和各部门单位,根据科级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意见等情况提出同级调整初步方案和拟提任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同级调整和拟提任方案。
第十四条 组织考察。对拟提任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二级党组织共同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采取会议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拟提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完成后,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按规定存入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党委组织部根据科级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组织推荐意见、考察和民主测评等情况提出科级岗位拟聘任人选初步方案,经部务会研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与发文。党委组织部发布拟提任人选任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党委组织部发文任命。
第十七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的科级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学校安排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九条 实行轮岗交流制度。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个聘期的,一般应轮岗交流;满三个聘期的,必须跨部门交流。个别因岗位要求需继续聘任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可继续聘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选拔、聘任等工作,各二级党组织及各部门、单位承担科级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岗位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对科级干部分类开展培训。各二级基层党组织及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岗位需要,抓紧抓实科级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聘期内提任或调整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科级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解除聘任职务,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因外出上学、进修等原因,脱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一年者;
(二)聘期内本人提出调离原聘任部门者;
(三)聘期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达两次或不合格达一次者;
(四)因违法违纪等原因需要解聘者;
(五)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聘任职务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团委负责人等选任制干部应符合团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淮阴工学院科级干部聘任管理实施细则》(淮工院委〔2019〕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