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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工院〔2016〕156号《淮阴工学院学术交流会议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01日 09:06 王心如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学术交流会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活跃学术气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创建严谨的治学环境,鼓励各单位和教师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术交流会议应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崇尚科学,促进发展的方针,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二章 学术交流会议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学术交流会议包括:由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全省性学术会议。

第四条 上述各种学术交流会议是指:

国际性学术会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外举行、面向世界或国际区域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主要由国内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全省性学术会议:指经江苏省有关部门批准,省级学术团体在省内举行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来校讲学:指国内外专家学者接受聘请,来我校进行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新信息的学术性讲学,不包括以培训为目的的受聘讲学活动,不包括双聘人才协议中明确规定应完成的学术活动。

第五条 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学术会议,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会议组织健全,有明确的会议经费来源。

3.我校学者须有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其中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

第六条 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部门或单位应提前向科技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和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含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七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部门或单位须提前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并请其给予必要的支持。举办社科方面学术活动的部门或单位须提前到宣传部备案。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皆不得以淮阴工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八条 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部门或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组织筹措会议所需经费。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会前向科技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淮阴工学院主办学术会议经费补助申请表》,资助经费的额度以学校批复为准。

第九条 举办学术交流会议,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部门或单位要主动做好学术讲座的报批、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宣传(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在校园内张贴讲座通知等)、报道等工作,确保学术交流会议的效果和作用。大型学术活动需事先到保卫处备案,请保卫处安排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举办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学术交流会议内容,邀请有关校领导、专家,并积极组织相关专业的师生参加,举办会议单位负责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的研究生加盖学术活动章。

第十一条 实行会后总结归档制度。

凡我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主办、承办的部门或单位应向科技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下列资料:

1.一千字左右的会议综述1份;

2.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1套。

第三章 学术交流会议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设立学术交流会议专项经费,用于对学术交流会议的支出及资助。

第十三条 校学术交流会议经费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会议:由我校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全省性学术会议。

第十四条 我校主办、承办或共同主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在会前均应做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报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根据预算情况给予适当资助。由我校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不超过5万元;全省性学术会议,不超过 3万元。与校外其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及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酌情给予资助;与校外其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全省性学术会议,学校不予资助。

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其它学术交流会议的资助,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科技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提出资助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商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设计艺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等部门的学术交流会议由社会科学处归口管理,其余二级学院的学术交流会议由科技产业处归口管理。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淮阴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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