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的协同共建机制,大力实施开放办学,深化政产学研合作,提升学校科技贡献度,推进一流科技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协同共建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开放、创新、融合、共享”理念,汇聚校内外资源,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共组科技创新团队,攻克重点科技问题,推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升科技创新水平与服务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协同共建工作遵循“汇聚资源、分类协作、聚力发展”工作原则,共建形式包括校政、校企、校所、校校及多元协同等,共建内容包括共建基地、共建平台、共组团队、共育人才、共享成果等方面,以科技服务、社会服务为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发展合作处是协同共建工作的责任部门,通过协调、派遣、督查等手段,及时了解每份协同共建协议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学校协同共建工作总体情况,确保学校各项决策部署、合作协议得到有效落实,其主要职责为:
1. 与协同共建单位联系沟通,起草共建协议;
2. 组织共建协议签约;
3. 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组织协调对政府、园区、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协同共建单位科技人员的选派和管理;
4. 会同有关部门督查协同共建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5. 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协商解决共建协议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6. 每月与合作县区共同组织“企业进校园”“教师进企业”等活动,了解企业技术需求,解决企业科技问题,深化校县合作;
7. 评估共建协议成效,负责协议到期后的续签商谈或其它工作。
第五条 每份协同共建协议明确主办单位和相关承办单位。发展合作处可根据协议主要任务,确定相关部门为主办单位,一般情况下,发展合作处为校政、校所、校校共建工作的主办单位,二级学院为校企合作、重点实验室共建工作的主办单位。协同共建协议中的任务所涉及的校内相关部门单位为协同共建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协同共建单位支付的合作经费由计财处设立单独账户,按协同共建协议要求列支,专款专用。所有经费由发展合作处根据共建任务统一划拨、统筹管理。
第七条 以科研项目形式合作的任务,由科技处、社科处按照合作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申报、评审和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各主办单位要分解落实共建协议上的任务,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定时反馈协同共建工作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
第九条 凡列入协同共建工作的事项,都应有明确的办结结论;凡未按要求完成的工作,发展合作处应及时如实向校领导汇报以便做出决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协同共建工作过程实行OA系统线上管理。协同共建工作中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方面工作任务,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 立项。根据协同共建协议确定的目标任务,由发展合作处会同主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淮阴工学院协同共建工作办理单》。拟办意见应包括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承办单位和责任人等。
2. 推送。根据拟办意见,主办单位将立项事项报发展合作处,由发展合作处推送给承办单位办理。
3. 反馈。发展合作处及时掌握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4. 办结。发展合作处根据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及时向上级或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协同共建工作中无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方面工作任务,承办单位应不定期反馈工作进展。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协同共建事项:
1. 接办:承办单位应按立项事项和拟办意见要求及时部署安排;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提出转办意见,商发展合作处重新交办。
2. 办理:承办单位负责人应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办理。
3. 反馈:承办单位应就承办事项的办结情况填写《淮阴工学院协同共建工作办理单》。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与主办单位协商,共同做好协同共建工作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反馈。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情况书面报发展合作处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在协同共建协议到期前2个月,主办单位应总结共建工作成效,就是否继续共建提出建议,如提出继续共建建议,应起草协商函,一并报发展合作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四章 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协同共建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终考核。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拖延
或拒绝办理,对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协同共建工作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教师为学校协同共建工作对外联络、协调等相关的服务工作量,相关教学单位视情况计算。
第十七条 因协同共建工作需要派出的各类科技类挂职人员,每年应向发展合作处递交汇报材料;每年年终发展合作处根据科技挂职人员工作业绩给出考核等第建议,报送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对协同共建工作突出的协同共建工作管理人员、科技挂职人员、科技副总等进行评选表彰,名额根据当年每类参与协同共建人数按一定比例,每类人员不超过5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一般适用于三年以上协议期的协同共建工作,由发展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