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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09月28日 18:00 学生工作处 点击:[]

淮阴工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从新生入学到毕业,安全教育要贯彻始终。宣传部、学生处和团委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形式多样地进行宣传教育;保卫处要经常进行治安、防盗、防火、防特的宣传教育;医院要进行防病及有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后勤总公司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各学院要组织师生认真学习规定,贯彻规定。班主任、辅导员要深入班级,了解情况,进行纪律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学院在节假日、学生实习或集体外出活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各教研室、班主任要结合教学、实习实训、参观学习、生产劳动等教学活动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保卫处要加强校园、宿舍区的巡逻工作,加强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对意外事故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学生处应会同有关单位、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体育部要加强学生体育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后勤总公司要加强教室和食堂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教室电器、线路、门窗要定期维修检查;学生处要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禁止在宿舍内乱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和烧煮食物;教室、宿舍门卫要对进出人员严格管理;医院要对食堂、餐厅、饮食摊点进行卫生检查;全体教职工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须经学院批准。广大学生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公共场所管理,维护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学生党、团员要当好老师的助手,起带头作用,及时反映情况,采取对策,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时,有关单位要配合保卫处及时调查处理。在校园内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事件后,保卫处应迅速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七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如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由院长办公室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九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和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意外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按照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或有关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予以寻找,也可以报告公安部门。半月不归且无正当理由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事故,学校视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认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病情稳定,学校认为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学生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时,要注意自我保护及讲究策略。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十七条  学生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学院和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由保卫处负责,有关学院和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清楚后,由主管院长召集有关学院和部门研究处理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