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本科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应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不含留学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补助的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五条 学校建立“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一)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读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在读学生。
(四)勤工助学: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可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六)服兵役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可获得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
(七)学费补助: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应给予学费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补助。
(八)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为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办理助学贷款、入学手续等,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九)企业资助: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奖助学金。
(十)临时困难补助:主要解决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医药费用较高,家庭承担困难的;学生家人突患重病或家庭突遭变故,学生经济来源和学业受到较大影响的;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学生经济来源和学业受到较大影响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但未申请困难认定,缺少基本生活费用,影响学业的。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生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3000元,视困难情况和实际需求,酌情确定补助金额。每生每学年获得学校临时困难补助累计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处、教务处、计财处、招就处、信息处、合作处、关工委秘书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定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研究确定临时困难补助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工处,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处长兼任。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为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资助评审工作。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审核:根据各类奖助学金的实施细则要求,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对学生材料进行初审,报学工处进行审核;
(三)审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奖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需按具体评审细则进行公示;
(五)发放:计财处按照最终审批的奖资助名单发放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生对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及时向本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工处提出书面申诉。学工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和学工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证书和资助资金。
第七章 发展型资助育人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必须坚持育人导向,将育人作为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良性循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在奖学金评选发放环节,培养学生争先创优的奋斗精神;在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深入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在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