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关于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指导意见》(苏教助〔2023〕3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学校事业收入、社会资助等用于支持落实各类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发展型资助育人项目补贴、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分别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各项资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资助工作的审核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贷、勤、免、补等方式实施奖励和资助,具体项目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教育部分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5%,分为每生每年2300元、3300元、4300元三档,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本科生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资助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设置不同奖励金额,奖励标准如下:特等奖1600元;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根据《淮阴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具体执行。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每生每年本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八)学费减免。主要资助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如孤儿、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学生残疾、父母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学生按照学费标准进行学费全免;脱贫家庭及脱贫不稳定户(原建档立卡)学生按照全国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当年相关规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度减免金额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学费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残疾研究生按其在读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确定,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学费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2000元。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补偿标准的(每生每年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十)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本科生最高16000元、研究生最高20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十一)发展型资助育人项目补贴。针对家庭教育缺失、心理健康隐患、学业成绩落后、就业困难等特征的多重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群体,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为参与身心素质提升、学业成绩帮扶、就业能力提升等项目的学生提供小额资助。
(十二)临时困难补助。包括绿色通道补助、毕业生求职补助、毕业生升学路费补助以及其他突发性临时性困难补助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资助金额。
(十三)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25小时,每月酬金发放不超过300元。
(十四)社会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是校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面向学校学生实施的捐赠资金(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具体申请条件依据与捐助单位及个人所签的资助协议执行,资助标准按照协议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资金预算管理,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学生资助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如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项学生资助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