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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工院〔2019〕142号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10月25日 11:14  点击:[]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3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191012


淮阴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硕士生导师包括校内硕士生导师、企业硕士生导师和其他单位兼职硕士生导师。校内硕士生导师和企业硕士生导师共同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其他单位兼职硕士生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原则上不能独立招生。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

第三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基本条件

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政策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2. 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心尽责;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育人。

3. 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业务能力突出的博士。

4. 能至少教授一门本学科专业的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或有协助指导过研究生的经历。

5. 有协助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团队(含企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6. 外语水平适应指导硕士生的要求。

(二)业绩条件

1. 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近三年获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等成果)。

2. 近三年承担有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生产背景的科研项目,有可供自主支配的到账科研经费。

3. 没有高级职称业务能力突出的博士,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1)理工类: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到账经费累计达150万元或单项科研经费达50万元。

2)人文类: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到账经费累计达60万元或单项科研经费达20万元;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四条 企业硕士生导师主要从相应专业学位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的各实务部门专业技术人才中遴选。遴选条件须满足第三条(一)第1款、第2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关实践领域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

2. 5年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参加过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推广与应用,或参加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与开发,或出版过学术著作,或承担过相关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五条 其他单位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按校内硕士生导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工作时间、程序

1. 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工作时间为每年5月份。

2. 校内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工作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凡符合学校校内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者,由本人向其学科归属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淮阴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提交最后学历、最高学位、取得相关成果、有关科研课题及经费等证明材料至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遴选条件”,结合学科发展和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情况,对申请者是否遴选为硕士生导师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投票赞成视为初审通过。申请者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无异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后,送交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审核:按照硕士生导师遴选的条件和要求,研究生处对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研究生处将通过审核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需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意视为审批通过。审批通过的导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3. 新调入我校的在原单位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如申请担任导师,须出具原单位聘任其担任导师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推荐,由研究生处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其导师资格。

4. 企业硕士生导师和其他单位兼职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工作程序按校内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工作程序进行。

5.企业硕士生导师和其他单位兼职硕士生导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发文聘任,由研究生处负责颁发聘书。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职责

第七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职责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2. 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3. 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教学的进展情况以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环节的实施。

4. 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体现学科、专业领域的前沿和研究导向性。

5.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及时了解、检查学习进度,督促专业学位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6.全面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认真安排文献查阅、选题、开题报告、论文撰写、预审、评阅及答辩各个环节,督促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把握学位论文水平,对学位论文做出具体的评价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7. 配合学院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8.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情况,教育和引导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人格培养和品德修养,关心研究生心理健康,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协助学院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

9. 积极开展专业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探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向学院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改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企业硕士生导师职责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的手段与方法。

2. 参与研究生复试工作。为研究生开设专业技术课程和实践课程。

3. 为研究生提供实践平台,包括参观、考察或实习的机会或条件。不定期为研究生作讲座。

4. 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学位论文。

5. 与校内导师共同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6. 积极参与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建言献策,推动学校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

第九条 其他单位兼职硕士生导师职责参照校内硕士生导师职责。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管理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管理

1. 硕士生导师必须认真履行淮阴工学院硕士生导师职责。

2. 调离我校的硕士生导师,办理调离手续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指导我校研究生的工作。若调离者拟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聘任其担任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调离后不再聘任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所在学院另行指定其他导师指导。

3. 硕士生导师的退职年龄与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职称的退休年龄相同。对于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不再返聘的导师,其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可由该导师继续指导,不能继续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另行指定其他导师指导。

4. 学校定期对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检查评定,检查采取各学院自查和学校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5. 研究生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或省级优秀论文,学校将对该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6. 硕士生导师出现以下情形者,学校将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指导教师违反指导教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

2)指导教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业;

3)指导教师本人指使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

4)指导教师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

上述处理由学院提出意见,材料送学校研究生处审核,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和招生数要求

第十一条 招生资格审核

1. 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当年应承担有科研项目,有可供支配的到账科研经费并提供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2. 学校于每年5月对硕士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硕士生导师当年是否招收研究生以及具体招收人数,由相关学位点所在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本学位点具体情况自行审核确定,确定后的硕士生导师名单需注明导师姓名、在研科研经费、拟招生类别、所属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拟提供助研岗位数量及招生人数,并在本学院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3. 年龄在退休前不能完成一届学生的指导,不再招收新生;对于已到退休年龄的导师,确属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的,由学院制定细则办理返聘手续,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4. 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自动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要求恢复导师资格者,必须按遴选程序重新申请。

5. 鼓励按学科方向和科研团队成立导师组联合招生,同时为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尽快成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创造条件,鼓励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参与研究生导师组,协助指导研究生。

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或暂停招收研究生。

1)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出国研修一年以上等原因暂不能担任指导教师者。

2)不能严格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管理和教育者。

3)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连续两年有不能通过者。

4)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指导教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二条 招生数要求

1. 截止招生当年2月底前, 理工科硕士生导师在研经费低于2万元, 其它学科硕士生导师在研经费低于1万元、且不能提供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的,每3年限招1名研究生。

2. 对于科研经费较为充足且能为研究生提供助研经费的研究生导师,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但每年在每学科、专业招收新生原则上不超过5名。

3. 学校将逐步推行硕士生导师为研究生提供定额要求的研究经费和助研经费的管理制度。

4. 学院在每年9月底前通过导师、研究生新生互选的方式,在当年审核的招生人数限额内确定每个导师具体的招生人数。

第六章 硕士生导师待遇

第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工作量计算与发放程序。硕士生导师因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实验实习、论文指导等工作所产生的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具体方法和程序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2018年颁布的《淮阴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淮工院〔201821号)同时废止。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10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