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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与境外高校共建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13日 13:12  点击:[]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院〔2020〕73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与境外高校共建课程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与境外高校共建课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0年7月10     

 

 


淮阴工学院与境外高校共建课程

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利用境外高水平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拓展多元化人才培养途径,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创新型、应用型、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人才,推进一流境外合作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高校共建课程”(以下称“共建课程”)是指根据我校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遴选出与境外友好合作高校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聘请境外友好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高水平专家与我校教师合作,共同讲授、建设的课程。

第二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二级学院引进外方资源,安排与共建课程相关的外事活动,牵头组织共建课程的立项与验收;教务处负责共建课程的教学安排与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共建课程的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二级学院负责共建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与日常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共建课程的经费管理、拨付。

第二章 课程要求

第三条 共建课程周期为1年(两学期),共建的课程原则上为2学分及以上,合作基础好,师资队伍强的课程可以适当放宽到1.5学分。共建课程必须是淮阴工学院本科、硕士研究生教学人才培养方案里的课程,同时兼顾基础性、核心课程、主干课程、选修学生数等因素。

第四条 根据教学工作实际共建的课程教学采用线下面授或线上网络授课形式。每门课程由境外教师和我校教师共同承担,外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50%。线上教学须提供网络教学材料(含网络视频)上传学校网络教学平台。线下授课的材料依照常规线下教学要求提供教学文件。

第五条 共建课程的境外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一年以上本门课程的授课经验,以及一定的教研教改经验和学术水平。根据教学需要,每门课程配备2名或以上的我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作为合作教师,与境外教师共同组成课程教学与建设小组。

第六条 境外教师所选择的教材,须经课程所属学院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立项与验收

第七条 二级学院在相关专业中遴选出共建的课程,填写《淮阴工学院境外高校共建课程申报书》,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牵头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评审。通过立项的课程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项目结束后,国际合作交流处牵头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二级学院须向国际处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相关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PPT材料、试题库、考勤表、记分册等(外国专家须提供英文文本)、线上教学视频、截图等教学材料、教学考核与学生评价、经费支出明细等。

第十条 通过验收的共建课程,可优先推荐申报校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或重点课程建设。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共建课程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制,从校外事经费中支出。学校对每门立项共建课程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立项后先并划拨40%的建设费,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60%经费。

第十二条 境外专家讲课、住宿、交通等费用归口人事处管理,按《淮阴工学院港澳台和海外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淮工院[2017]24号)执行,课程教学结束后,由二级学院根据境外教师的教学时数造表报人事处办理课时经费拨付。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为来校教学的境外专家安排住宿与交通,办理机票报销及相关涉外手续等。

第十四条 校内合作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按照校《淮阴工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鼓励境外教师根据课程归属,参加相应的教学团队和教研活动。合作教师之间应互相随堂听课,交流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

第十六条 共建课程的境外教师按照校内合作教师进行评教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