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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年06月25日 13:52  点击:[]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院〔2020〕66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0年6月24

 

 

 

 

淮阴工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确保来华留学生(以下称“留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同时依据《淮阴工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淮工院学〔2020〕7 号)、《淮阴工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行为规范》(淮工院学〔2020〕8 号)、《淮阴工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在校学生外出审批暂行办法》(淮工院学〔2020〕9 号)、《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淮工院学〔2020〕10 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未接到学校通知所有学生一律不得返校”的规定和要求,所有在校留学生不得外出学校。

第二条 严格履行外出请假、报备手续。

(一)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外出的留学生,须填写《疫情防控期间留学生请假条》、值班老师审核、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外出时,须持《疫情防控期间留学生请假条》和本人学生证、一卡通或护照等有效证件进出校园。外出及返回时均需在门卫处登记,外出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二)在校留学生如向学院提出回国申请,须提供相应的机票行程单、签署知情同意书,由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加盖国教院公章后,方可离校回国。

第三条 人员外出行为规范

(一)留学生外出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切实做好应对疫情的个人防护,确保通讯畅通,自觉注意人身及财产、交通、饮食、消防等安全,按照要求及时向学校报告本人的行程轨迹和身体状况。

(二)不去人群聚集或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地方,不去疫情严重的地方,不私自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带校外人员(包括亲属)进入校园,不与校外人员近距离接触。

(三)外出返回校园时,须正确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学校体温检测、健康信息验证、消毒、更换口罩等,废弃口罩要正确处理后放入指定垃圾桶内。

第四条 校内住宿行为规范

(一)不留宿他人,不到其他同学宿舍串访、住宿,配合宿管人员进行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

(二)禁止在宿舍内饲养任何宠物,禁止在宿舍使用任何违禁电器;禁止囤积和使用酒精等易燃消毒用品。

(三)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均衡饮食,加强身体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

(四)保持宿舍卫生和空气流通。定期打扫卫生,清除卫生死角,并对宿舍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及时清理宿舍内垃圾。房间内保持空气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 3 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

(五)若出现和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可疑症状,请立即与宿管人员、班主任、辅导员联系。如故意隐瞒,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滞留校外人员行为规范

(一)滞留校外的留学生,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学校疫情防控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支持学校开展的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工作,主动、如实、及时报告本人身体状况等有关信息。

(二)滞留校外的留学生未接到学校返校通知,一律不准返校。滞留境内其他城市的留学生,如特殊情况需返校的,须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返校。

(三)滞留校外的留学生在接到学院返校通知后或在提出申请后被批准提前返校的,在返校途中要做好防疫防护工作。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或返校前14天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或到访、途径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国家的,或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国家人员以及与有发热或呼吸道感染症状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或其他不符合返校身体条件的,均可履行请假手续,暂不返校,待符合返校条件后再申请返校。返校前后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详细报告行程和接触人员等情况,如有必要自觉接受隔离医学观察。

第六条 网络行为规范

(一)不听信、不传播、不制造谣言;不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不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言论;不下载、不观看、不传播涉恐音视频;

(二)不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的活动。

第七条 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如发现违反本行为规范的行为,应立即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告。

第八条 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晨午晚检管理制度。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认真按照学校安排上好网课,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充分用好网络课程资源,全力抓好专业学习。

第十条 课堂期间,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严禁旷课、迟到、早退等行为。

第十一条 因时差、网络等问题无法参加正常课堂教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回看网络教学课程录像。

第十二条 根据课程实际操作需要,具备在网上进行实验或实习条件的课程,任课老师将提交实验或实习安排表,学生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实验、实习。

第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应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与论文指导老师保持联系,服从答辩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写作。

第十四条 留学生考试采用线上考试与监考形式,考试日程安排由国教院发布。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五条 留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任何离校的留学生一律不得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

(三)故意隐瞒校外去向的;

(四)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五)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淮安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如不服从隔离要求,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个人健康信息弄虚作假,擅自离校,违反公寓、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留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误报、漏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疫情期间校园封闭及学生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分。

(一)违反校园封闭管理规定,未经请假审批等程序,通过翻越栏杆等违纪行为擅自外出的;

(二)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快递、外卖等校外人员近距离接触且不听劝阻的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四)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十八条 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违反在校内人员密集等场所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且不听劝阻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四)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五)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六)违反隔离要求,不听劝阻的;

(七)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八)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动的;

(九)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十)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十一)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十二)发现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未立即向学院报告的。

第十九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宿舍内聚餐、集会、串访,进入其他宿舍楼栋和其他宿舍,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留学生宿舍住宿的,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留学生宿舍区域内饲养宠物的;

(六)在宿舍使用违禁电器,囤积和使用酒精等易燃消毒用品的;

(七)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八)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九)其他违反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二十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线上学习,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缺课达到一定课时的、影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司法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留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淮阴工学院学生留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的违纪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到解除疫情防控自然终止。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