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外籍教师聘任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外籍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16年11月13日
淮阴工学院外籍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充分利用海外师资,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籍教师是指在国内从事教育工作的拥有外国国籍的人士,外籍教师的聘任从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按需引进、讲求实效,注重引进高端、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籍教师,分专业类和语言类。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其原居住地区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
(三)专业类外籍教师须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符合相关岗位要求的专业及研究方向;优先聘请在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的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符合相关岗位要求。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外籍教师的聘任纳入学校教师招聘计划。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专业及学科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审批。
(二)学校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初审应聘材料。
(四)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试讲、面试考核,确定候选人后,各教学科研单位提交候选人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审核。
(五)学校考察、研究并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人事处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协议。
(七)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相关涉外手续。
第三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外籍教师来校工作前,可根据本人教学、科研水平申请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讲师—副教授—教授)。聘期内按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请校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七条 外籍教师聘期一般为3年,全职在岗工作。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可连续聘任。聘期少于3年的另议。
第八条 聘期内,专业类外籍教师每学期需承担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周6-10课时;并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设计,全年需完成教学工作量340-360课时,科研业绩突出者按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政策,可减免教学工作量。语言类外籍教师每周12-16课时,每学期上课16-17周,并完成课程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聘期内,专业类教师可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
第十条 鼓励外籍教师在聘期间申报各类科研、人才项目;对在学校工作期间取得突出成绩者,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市和学校设立的有关表彰、奖励的评选。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来校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牵头负责。人事处负责外籍教师招聘计划的发布、聘任、待遇落实和师资管理等工作;国际合作交流处与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负责出入境等涉外手续办理;总务处负责外籍教师的公寓安排与修缮(包括室内设施的采购和管理)、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国际合作交流处与各教学科研单位共同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参照学校教师进行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编入系部(教研室)或科研组。外籍教师应积极参与我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全职在我校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兼职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核和评估,考核要求参照学校教师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聘任、待遇调整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的考核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二级学院(或教学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薪酬和待遇
第十六条 薪酬及住房待遇
(一)外籍教师的薪酬实行年薪制,根据聘用的技术岗位和所在学科,专业类外籍教师年薪(税前):讲师15-18万元人民币,副教授17-20万元人民币,教授20-22万元人民币,具体待遇一人一议,特别优秀的另议。
语言类外籍教师年薪(税前):本科或讲师7-8万元人民币,硕士或副教授8-9万元人民币,博士或教授10-12万元人民币,具体待遇一人一议。
(二)外籍教师同等享受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政策。
(三)聘期内学校提供公寓房供外籍教师居住,免交房租,其他费用由外籍教师自理。聘期结束,外籍教师退还公寓房。
(四)每年为外籍教师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居住地至淮安或南京最近距离经济舱机票)。
第十七条 保险
(一)外籍教师在聘期内须投保《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保障、住院保障、意外伤害保障、门急诊保障),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投保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外籍教师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商业保险。
(二)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外籍教师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解聘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按学校和所聘人员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淮阴工学院校纪、校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影响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的外籍教师,学校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外籍教师不能继续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时,经教学科研单位与本人协商后,可按合同相关规定条款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由学校审核批准后解除与所聘人员的聘用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间利用学校资源获得的一切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淮阴工学院所有,所聘人员不得擅自将研究成果转让,否则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纳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籍教师薪酬中代扣代缴部分个人所得税,外籍教师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淮阴工学院聘用外籍教师合同
甲方(聘方)
单位名称:淮阴工学院 地 址:江苏省淮安市枚乘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李北群 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聘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国别: 护照号码:
一、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甲方聘用乙方,聘期为三年,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须全时全职在甲方所聘岗位工作,并承诺不在国内外其他单位有实质性的兼职。
三、乙方的工作任务
1.乙方在聘期内的主要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1)聘期内,专业类外籍教师每学期需承担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周6-10课时;并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设计,全年需完成教学工作量340-360课时,科研业绩突出者按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政策,可减免教学工作量。【语言类外籍教师每周12-16课时,每学期上课16-17周,并完成课程考核等相关工作。】
(2)聘期内,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及相关学院组织的学生课外学习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乙方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请专利和科研项目,以及申报各类奖项等,均须以“淮阴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拥有所发表论文与著作的个人版权以及专利等技术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应部分。
四、乙方的薪酬及工作、生活等待遇见《淮阴工学院引进人才聘用合同附件》。
五、甲方的义务
(一)向乙方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薪酬。
六、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甲方同意,不兼任与甲方无关的其他工作。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接受甲方的岗位考核。乙方正常参加甲方组织的考核,并将书面材料报甲方归档。
(五)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依法纳税,由学校代扣代缴部分个人所得税,外籍教师仍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一)合同的变更。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以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乙方在聘期内如有犯罪行为或严重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3)乙方在其他单位有实质性兼职。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乙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薪酬。
当事人按上述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该合同即告终止。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以提前终止该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该合同。
八、乙方与甲方解除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乙方应给予甲方必要的经济赔偿。
九、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乙方来甲方工作之日起生效,合同解除后,乙方在中国国内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聘用过程中,乙方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等情况,甲方有权解聘并向乙方追回相应薪酬等待遇。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因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不愿意协商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事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淮阴工学院聘用外籍教师合同附件
甲方(聘方):淮阴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李北群
乙方(受聘方): 护照号码:
以下条款中所有涉及到的经费均以人民币计。
一、工作条件
1、乙方享受甲方同时间引进博士的同等工作条件。
二、薪酬等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内,全职受聘教学科研岗位,享受年薪制,年薪标准为税
前 元人民币。
2、乙方薪酬按每月 元人民币预发,年底考核合格后发放剩余部分。
3、乙方在聘期内同等享受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政策。
4、乙方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居住地至淮安或南京最近距离经济舱机票)。
三、住房待遇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甲方工作时,聘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寓房供其居住,除房租外,其他费用自理。
四、保险
1、外籍教师在聘期内须投保《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保障、住院保障、意外伤害保障、门急诊保障),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乙方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商业保险。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允许情况下,乙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五、其他约定
1、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在乙方薪酬中代扣代缴部分个人所得税,乙方仍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乙方受聘于甲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申报成功的各类人才项目资助,按项目资金使用规定:属于乙方个人所有的部分全部归乙方所有;用于设备投入的部分,在甲方原投入的基础上进行追加。
3、合同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4、合同附件各项条款的确定和变更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 任何口头合同均视为无效。
本合同附件与 年 月 日签订的《淮阴工学院聘用外籍教师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聘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薪酬等待遇内容,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