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生招收和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来华留学生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称学校为淮阴工学院;所称学院为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收、培养留学生,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留学生在读期间,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社会风俗习惯,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留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制度;向留学生公开办学基本情况、管理与服务制度等重要事项;积极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留学生工作遵循“学校统筹、部门联动、规范有序、保证质量”的管理原则,将留学生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留学生教育管理的归口单位,统筹协调留学生的招收、日常管理、校友联系、汉语教学和中国概况等文化类课程教学,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素质教育(国情及心理健康教育)、英语版学位证书的制作和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的发放、留学生招生指标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留学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居留许可等涉外事务管理,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及各留学生培养专业归口学院创新留学生培养模式,不断完善留学生培养体系、质量监控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
第七条 教务处统筹本科留学生的教学工作安排、中文版学位证书制作等;研究生处统筹留学研究生招生目录审核与培养等工作;各专业归口学院负责开展留学生教学管理和培养工作,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留学生校内住宿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指导留学生外事管理;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图书馆、饮食服务总公司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为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留学生,并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责任机构进行备案。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为:进修生、预科生、语言培训生、研究学者等。
第九条 学校按照自身办学条件与培养能力,结合一流专业建设规划,自主确定留学生招生计划与专业安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及各专业归口学院共同编制学校各类留学生的招生目录,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建设海外生源基地、制定并公布留学生招生简章,通过校院网站、合作平台、高等教育国际展等方式开展招生宣传。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入学资格与经济保证证明审查,会同各专业归口学院建立专家库,逐步完善留学生入学考试考核制度。各专业归口学院通过各自渠道主动招生,组织面试,严把学术审核关,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并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吸引高素质留学生攻读学位;鼓励并支持各专业归口学院开设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项目,优化我校留学生的学历层次结构。
第四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受理留学生新生报到,并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核,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上报校长办公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留学生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教务处、研究生处将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别纳入教务系统、研究生系统进行管理,国际教育学院对留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对学籍异动者予以审批;对留学生做出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国际教育学院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专业归口学院负责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并选派优秀师资组建留学生教学团队,保障教学质量;各课程归口学院负责留学生课程教材的征订和审核,做好相关教学材料、考试考核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并交由国际教育学院存档。
第十五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经本人申请并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供相关材料、经各专业归口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转校、转专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汉语、中国概况为接受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必修课。学校开办并建设全英文授课专业,申请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学生,学位论文可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须为中文。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本校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接受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五章 校内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向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在校外居住者,须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留学生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教育;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不得进行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留学生可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留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内指定地点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与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在国际教育学院配备留学生辅导员,开展政策宣讲、沟通应询、活动指导、生活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有关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奖惩,并记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与属地有关规定执行留学生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者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新生不予录取,逾期不投保的老生不予注册或予以退学。国际教育学院协助留学生做好医疗保险申请、购买工作及医疗理赔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可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勤工助学,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可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相关责任机构申请中国各级政府奖学金、学校自设奖学金及由学校批准设立的社会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资助年限按照学制执行,并实施年审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留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来校学习者须持X1字或X2字签证入境,按照要求及时至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否则学校不予接收。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入学时须至学校所在地或附近市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须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