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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2年11月24日 17:01  点击:[]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2022〕148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2022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2年11月24日



 

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留学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参照《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淮工院〔2017〕12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包括因受重大传染疾病影响暂不能入境)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留学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学校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报到时,未按规定携带证件、申请材料原件者;

(三)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者;

(四)报到后两个月内无故未缴清学费等相关费用者;

(五)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六)不宜入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留学生新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和校内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

第六条 新生报到须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于入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申请居留许可、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逾期未缴纳上述费用或未办理上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复查留学生身份、高中成绩及毕业证书等相关信息。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并持缴费凭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两个月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留学生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或两个月内不能缴清费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含延长学习时间、退学试读和休学的时间)。获各级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超过规定学制期间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课程修读

(一)留学生应参加所录取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数;

(二)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为所有学历生必修课程,毕业论文须同时撰写中、英文摘要;

(三)在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时,学习能力强和汉语基础好的学生可选择申请修读以汉语或双语开课的相同课程,但须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办理修读手续,考核办法与汉语教学课程一致。

第十一条 提前修读

(一)无不及格课程的留学生,经国际教育学院认定,可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开设的课程;

(二)每学期结束前,留学生提出提前修读课程申请,经开课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一)学有余力且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或有特殊专长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认定的留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确认已掌握相应的知识和具备相应的能力,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考核;

(二)申请课程免修考核的留学生,须在开学注册时填写“免修课程考核申请表”并交验自学材料(包括作业习题)或相关水平考核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参加开学初的免修考核;

(三)免修考核成绩达到80分者获准该课程免修,若免修课程含有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则必须参加实践性环节且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免修考核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中加注“免修”字样;

(五)课程免修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次一般不得超过三门;

(六)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得免修;

(七)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 课程免听

(一)自学能力较强,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的留学生,可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获准免听或间隔听课,但应完成作业、实践性环节和参加任课教师要求的考核;

(二)体育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

(一)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选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重修本课程或改修其它课程;

(二)留学生应在学期初申请课程重修,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并注明听课方式。在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准予在课程重修时不全部随堂听课,但应完成作业、实践性环节和参加任课教师要求的考核;

(三)每门课程的重修不得累计超过三次;

(四)同一课程的重修考核成绩均记入学习过程成绩档案;

(五)课程重修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六)有课程重修的留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数不超过32学分。

第十五条 学分奖励

(一)鼓励留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留学生的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各类知识竞赛中获奖,或在检索期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等,经学生申请、国际教育学院认定和学校审批后,可按项给予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鼓励留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活动。留学生在文化、体育、艺术和科技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成果,经学校认定可获得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代替相应的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具体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留学生应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及绩点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采用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专业学习过程和最终质量,其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

(一)课程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分,原则上考试采用百分制记,考查采用五级分制记;

(二)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考核形式一般采取笔试形式,也可采取面试、口试、表演、答辩、实际操作、论文、课程报告等形式。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构成一般为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考核成绩主要根据作业、测验、期中考核、实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考勤等综合评定。如需调整平时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其中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

实行阶段性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成绩评定为期末考试成绩占40-50%,阶段考核成绩占30-40%,平时成绩占10-20%。具体比例由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特点及阶段考试频次等因素确定。

(三)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其他特殊课程考核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汉语授课留学生参照教务处相关制度执行,插班生原则上由任课老师每学分至少增加辅导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并将留学生参加辅导的情况做好记录,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校选修课、实践环节、毕业设计等不增设辅导。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资格

(一)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将审查留学生考核资格,公布取消考核资格的留学生名单,并交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旷课累计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

3.无故缺做实验或实验未达到要求者;

4.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环节,旷课四分之一以上者。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

第二十条 课程缓考

(一)原则上不允许缓考,但确因参加学校安排的活动、家庭重大变故或因病确需缓考,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将缓考通知单递交任课教师,方可缓考;

(二)重修课程不予缓考;

(三)对于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补考同时进行;

(四)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将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一条 课程旷考

(一)凡未获批准缓考而未参加考试的,记为旷考。

(二)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

第二十二条 课程补考

(一)留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原则上安排在第2周)参加1次课程补考,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二)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上学期课程的补考,教师自行安排一律无效,凡未参加课程补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三)补考成绩按卷面分数记载。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发布与查询

(一)各课程考核结束后,由学校统一发布成绩,任课教师无权向留学生直接发布。学生应通过网络查询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二)如留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试卷复查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核查。试卷复查在下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受理,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反纪律处理

留学生考试违反纪律按《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并在过程成绩档案中记载为“违反纪律”,不予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留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和保留学籍,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并由校医院认定,须治疗或修养期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二)因回国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每次休学最长为期一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的待遇。留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达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留学生休学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发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留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校医院的审核意见,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后,须离校治疗。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应复学。

(一)留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复学;期满时若不能复学,可提出延长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留学生复学时,需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的说明和体检证明,因病休学留学生还应提供医院疾病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经学校审核合格者,办理复学手续;

(三)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因犯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按《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留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一般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经留学生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学习背景、满足拟转入专业招生要求且专业学院同意后,可转专业学习。

(一)留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二)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留学生专业范围进行。学习能力强和汉语基础好的留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学校其他相关专业;

(三)留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后,如果需要撤消转专业申请,须在转专业考核之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留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其在原专业所修的学分均予以认可;

(五)转入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转入年级和应补修的课程。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已有转学经历的留学生;

(二)在校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留学生;

(三)二、三、四年级的留学生;

(四)处于休学期间的留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留学生,特殊情况需转入我校学习的,须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成绩优秀,无不良记录,经转出学校推荐,我校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通过。办理留学生转学手续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紧密顺畅地衔接办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第七章 学业编级与学业预警

第三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对留学生进行编级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编入低年级学习:

(一)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40%;

(二)累计获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60%。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初,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留学生申请编至低年级,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低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如低年级该专业未招生,可安排转至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编级后,应按现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认定,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符的课程及学分予以认可,低于要求的课程和未修过的课程需补修。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初国际教育学院对留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对需要学业预警的留学生进行学业警示,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学业预警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生,予以退学: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留许可,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累计两次编入下一年级的;

(七)拖欠费用的留学生,自催缴费用之日起2个月内不能缴纳费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留学生退学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原则上经学生本人在退学通知书上确认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如未能联系到学生本人,经公示两周后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国际教育学院完成学信网学籍注销,并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学决定及送达

(一)退学决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拟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下达;

(二)国际教育学院在学校发布退学决定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留学生本人,并要求留学生填写送达回执。留学生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三)因故不能送达,学校将在学校网站、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公告满60日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九条 退学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退学留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还学校发放的学生证、校园卡等有关证件;在校学习时间在一个学期以内的,该学年学费、住宿费以人民币按比例退还;学习时间为一个学期及以上者,该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二)留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代为办理。

(三)学校将退学决定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函告留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

第四十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按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发学士学位证书。留学生毕业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通知单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留学生身份终止,及时离开学校。学校一般不再为毕业生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学分数不低于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80%,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结业留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留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和环节(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考核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因汉语水平不合格而未获学位者,可在最长学习期限内通过相应等级汉语水平考试或评估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四十四条 结业留学生在回校进行课程重修或考核期间,如违反国家居留许可规定、学校相关规定或考试作弊的,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

第四十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并取得毕业所规定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可发给证明其实际修业年限的肄业证书,对肄业者概不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其他情况者,出具学习证明书及学业成绩单。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普通本科教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为课程学习质量的评价方式之一,是计算课程学分绩点的基本数据。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分

制成绩

对应百分

制分数

绩点

100-95

4.5

优秀

95

4.5

94-90

4.4-4

89-85

3.9-3.5

良好

85

3.5

84-80

3.4-3

79-75

2.9-2.5

中等

75

2.5

74-70

2.4-2

69-65

1.9-1.5

及格

65

1.5

64-60

1.4-11

0-59

0

不及格

50

0

 

二级记分制

对应百分制分数

绩点

合格

80

3

不合格

50

0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为课程学习质量的评价方式之一,是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基本数据,其计算方法为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

其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学习过程和最终质量的综合评价,其计算方法为所有已修课程(含经补考、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的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其课程学分之和,其中经补考、重修后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只计算其最高成绩对应绩点,不重复计算。

其计算公式如下:

(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