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淮阴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淮工院〔2017〕15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研究生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对新生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包括因受重大传染疾病影响暂不能入境)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须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于入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申请居留许可、办理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逾期未缴纳上述费用或未办理上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复查留学生身份、本科阶段成绩、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信息。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 所有在学留学研究生每学年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并持缴费凭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或报到后两月内不能缴清应交费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留学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校纪校规。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须根据导师指导下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活动及考核,遵守学位论文答辩规定。
第九条 留学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受理请假出国(回自己国家除外)探亲申请,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获准请假者,应按期返校。留学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批准自费到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留学。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留学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论文答辩和学术活动等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归入留学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课程论文、设计等多种形式,成绩评定方式采取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重修
(一)免修。入学时汉语水平达到汉语五级及以上水平的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免修综合汉语类课程。综合汉语类课程免修由本人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综合汉语类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其汉语水平评定。
(二)缓考。留学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由课程归口学院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参加下一届考核,该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登记。
(三)重修。留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必须跟下届研究生重修且不得超过2次,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成绩登记,予以标记。
第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根据学校签订的校际协议或经研究生处核准跨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及学分,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该课程考核通过后成绩记为60分或合格,予以标记。
第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如果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病请假,要有医院证明;外出公差、调研请假要有导师证明。请假2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请假2天以上1周以内,由国际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备案;请假1周及以上,由导师同意,所在专业学院批准,到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凡越权审批一律无效。留学研究生获准请假后,学生须自己或委托他人将请假批准单提交任课教师。逾期不销、不续假者,以旷课论。请假连续超过8周,按休学处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面向留学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记录留学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撤销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与更换导师
第十七条 留学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和更换导师。如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等原因必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由留学研究生本人申请,经转出学院及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及其所在专业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研究生处备案,并及时在相关管理及注册系统中更新信息。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科或相关专业内进行。二年级及以上或延期的留学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留学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留学研究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若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详实,经导师和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核准,学校出具证明。因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留学研究生本人联系拟转入学校,须经拟转入学校及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转入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研究决定,可转入。转学手续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留学研究生因病、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并由校医院认定,须治疗或休养期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但在入学第一学期,如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须按第二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休学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
(三)每次休学最长为期一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以及其他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后,留学研究生须离校治疗。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应复学。
(一)留学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复学;期满时若不能复学,可提出延长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留学研究生复学时,需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的说明和体检证明,因病休学留学研究生还应提供医院疾病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经学校审核合格者,办理复学手续。
(三)留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反校纪者,按《淮阴工学院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作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四)留学研究生复学时,若原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退学:
(一)有2门非学位课程或1门学位课程重修2次仍不合格者;
(二)超过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或超过学制年限3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未请假、未准假离校2周者,或未请假、未准假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其他应予以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须填写《淮阴工学院研究生退学申请书》,经导师、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相关手续。留学研究生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退学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汇同研究生处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国际教育学院送交留学研究生本人,留学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60日视为已送达。退学决定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留学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理。
留学研究生退学应缴清在校修读期间按学校规定应缴纳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四条 退学手续办理
(一)留学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还学校发放的学生证、校园卡等有关证件,领取学习成绩单和肄业证书;
(二)留学研究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代为办理;
(三)学校将退学决定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函告留学研究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
第八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3年,学习年限为2-5年(包括休学时间、保留学籍、延长期)。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的留学研究生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申请提前答辩的留学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必须在答辩前1年提交申请报告,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提前答辩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通过盲审。
通过提前答辩并符合条件的留学研究生可以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留学研究生应缴清全程所有费用。
第二十七条 留学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学制内无法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留学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报研究生处批准。留学研究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学习年限,在延长期内应正常办理注册手续,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留学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在校留学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等待遇。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其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来华留学生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研究生授予其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学位论文未完成或答辩未通过的留学研究生,可由本人申请结业,经所在专业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后,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结业的留学研究生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原论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答辩申请获准后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论文答辩事宜。通过答辩者,准予其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校来华留学生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研究生,完成1年内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留学研究生退学时课程学习部分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未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留学研究生学习证明”,处于休学期的留学研究生不办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明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以及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留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证书填写所需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经所在专业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核实无误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为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留学研究生须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学科(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学科(专业)并达到该学科(专业)辅修要求的留学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辅修学科(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留学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