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灭菌锅等)、起重机械、锅炉等国家《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设备。
(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3.0 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三)锅炉,是指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四)国家《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其它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学校、学院及实验室三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协助各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汇总表;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负责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与管理,包括申购论证、注册登记、备案建档、人员培训、资质申报、安全教育、检验检查、报废处置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购置与安装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购买特种设备的,在履行设备购置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淮阴工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审批表》。购置前须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可靠、防火防盗。
第七条 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须选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许可的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采购和验收时,应符合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管理要求,并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购置境外制造的实验室特种设备,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对现有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应当由制造单位或受制造单位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使用单位与安装调试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安全责任书(含安全负责人、施工安全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范围等)。安装结束后,使用单位应要求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调试和自检。
第十条 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办理登记后7日内,使用单位须向国资处备案,提供设备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作业人员资格等证书的复印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本教学科研单位分管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经常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处理,作好记录。
第五章 检验与处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合格后7日内,使用单位需提交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使用证及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向国资处备案。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 如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章 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即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的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须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七章 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须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须建立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及时建立并妥善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八章 应急处置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等,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形成事故报告,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规及本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我校有关文件规定,依据事故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