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苏教科〔2019〕1号)、《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细则》(淮工院〔2020〕94号)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实验实训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分级的认定。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的危险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械电气类、电子信息类和其他类等五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主要指涉及化学品和化学反应的各类实验场所。其危险源主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易制毒化学药品等可能带来的各种化学性危险源,各类特种设备危险源,以及各类设备设施自身缺陷或防护维护操作缺陷等因素所带来的危险源等。
(二)生物类实验室主要指涉及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农学等各类实验场所。其危险源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如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生物材料,有毒有害易燃药品(如生物分子提取试剂、生物燃料、强酸强碱类试剂等),各类特种设备危险源,以及各类设备设施自身缺陷或防护维护操作缺陷等因素所带来的危险源等。
(三)机械电气类实验室主要指涉及传动、带压等性能的机械设备和涉及电气、高温高电压、强磁等性能的设备的各类实验场所。其危险源主要包括:由机械加工类高速高压、高电压及大电流、激光、焊接、加热等各类设备设施自身缺陷或防护维护缺陷以及操作不当等因素所带来的危险源等。
(四)电子信息类实验室主要指涉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网络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测控技术、物流工程、工业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实验箱(台)、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场所。其危险源主要包括:带电导体上的电能等所带来的危险源,以及各类设备设施自身缺陷、防护维护缺陷、操作不当等因素所带来的危险源等。
(五)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指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其危险源主要包括:用电用水等设施设备所带来的危险源。
第五条 实验室分类涉及多个类型时,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照该实验室主要实验活动特点进行合理分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主要根据实验室存放及使用危险源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4个等级。
第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重大风险实验室
凡是涉及到下列危险源之一的,定为重大风险实验室:
剧毒危化品(含剧毒气体),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具体见《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二)较大风险实验室
凡是涉及到下列危险源之一的,定为较大风险实验室:
除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品以外危险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生物制剂,气瓶、高压灭菌锅、反应釜等特种设备,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高压设备,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等。
(三)一般风险实验室
凡是涉及到下列危险源之一的,定为一般风险实验室:
普通化学品,生物试剂,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高压设备、超高速离心机,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激光设备等。
(四)低风险实验室:
未列入以上三种安全风险级别的其他实验室。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原则。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将分类分级结果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报国资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的危险源储存和使用情况发生改变时,教学科研单位应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及时报国资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依据实验室分类情况,落实相应的管理重点工作。
化学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公安机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以及特种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生物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等研究是否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开展动物实验相关工作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是否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以及实验气体、特种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机械电气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实验人员的操作规范,以及实验气体、特种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电子信息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设备使用规范和用电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其他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用电用水规范和消防安全等。
第十四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应依据实验室分级情况,严格落实《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实验室消防安全、水电安全和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等。
(一)在上述基本要求(低风险实验室)基础上,一般风险实验室还应做到:
1.加强化学安全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化学试剂标签齐全、清晰,所有化学试剂的容器必须加盖存放,存放点应通风、隔热、安全。无在原标签纸未撕去的空试剂瓶中存放其它化学品的现象;如确需且可以使用,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专用标签纸。无使用饮料瓶盛放试剂、样品现象;如确需使用,亦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专用标签纸。实验时,穿戴实验服,佩戴防护眼镜、手套。实验室内有明确标识的实验废弃物存放点,按规定分类存放、包装,并贴好统一的化学实验废弃物标签,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处置。
2.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配有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要求的生物安全柜,并定期检查。实验时佩戴手套,禁止戴实验防护手套操作未受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污染的设施设备(包括门窗、开关、仪器、冰箱、电脑等)。
3.加强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性能,严禁使用有故障有破损的加热设备。不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周围不堆放杂物,使用时有人值守。
4.加强高速高压设备安全管理。设备开动前,需佩戴好防护用品,要观察周围情况,检查设备防护装置。设备开动后,站在安全位置,不准接触运动着的工件、刀具和传动部件,禁止打开防护装置,禁止隔着设备转动部位传递或拿取工具等物品。工作结束后,关闭电源,做好维护。
5.加强不断电设备安全管理。不断电设备,采取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必要防护措施,要定期检查维护,不超期使用。培养箱、冰箱等不断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内部放置的各试剂(器皿)之间应保持适当间隔,以利于空气的对流循环。
6.加强激光设备安全管理。制定激光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功率较大的激光设备配备互锁装置,操作人员佩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激光照射方向不对他人造成伤害,操作期间,必须有人看管。
(二)在做好一般风险实验室管理基础上,较大风险实验室还应做到:
1.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对化学试剂建立台账、有序分类,标签齐全,固体与液体、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分开存放,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化学试剂。实验时,穿戴实验服,佩戴防护眼镜、手套。
2.重视危险生物安全管理。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需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相关实验和研究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报警装置。实验后,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交保藏机构保管。开展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3.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从业人员需取得操作证,建立技术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有定期安全检测标识。
4.重视高温加热设备管理。马弗炉、电阻炉等无超期服役现象,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时有人值守。
5.重视不带防护罩高速设备管理。操作前应按规定佩戴防打击的护目镜,开启设备前需认真检查是否取下卡盘钥匙和刀架钥匙等。加工过程中需注意加工屑及冷却液的飞溅,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6.重视不间断电源管理。不间断电源应保证散热良好、周围清洁,严禁在上面堆放杂物。负载不能超过额定的输出功率。定期检查使用较长时间的电池有无发热,如电池发热需及时更换。
(三)在做好较大风险实验室管理基础上,重大风险实验室还应做到:
1.严格做到国家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需经教学科研单位、国资处、保卫处以及公安部门审批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凡管制类化学品均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
2.严格做好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采购前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开展相关实验和研究应在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进行,从事相关实验活动应当由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废弃物处置实现溯源追踪。
第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在实验室安全信息铭牌上标注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具体情况,明确危险源及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的实际状况,严格按照《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淮工办〔2019〕5号)有针对性的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
第十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