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创造平安、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使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检查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实验中心以及研究院(所)、实践(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所属实验室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二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生产工作的考评,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各学院(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检查项目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点》的内容进行。
第五条各类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细化检查项目内容,明确责任人及检查方法、实验室应做好一月一次日常检查、节假日前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排除隐患,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随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整改方案。所有检查记录必须自行留档。
第六条校领导对联系学院的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和重点部位进行例行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结果通过网上公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七条各学院(单位)实验室应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各实验室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厘清责任并按要求积极整改。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中。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所涉实验室进行停产整改处理。实验室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