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物资)采购验收管理,保证学校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标准,达到预期性能指标,切实维护学校利益,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苏财购〔2017〕14号)、《淮阴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工院〔2018〕59号)和《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管理办法》、《淮阴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淮工院〔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物资)指国务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设备、家具及低值耐用品),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自筹资金等)及获得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中,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五条验收内容包括采购仪器设备(物资)外观验收、实物验收和性能验收。
(一)外观验收:检查仪器设备(物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检查仪器设备(物资)主机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二)实物验收:拆箱后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型号、生产厂家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是否匹配;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仪器设备(物资)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合格证、保修单等是否齐全。
(三)性能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后是否正常运转,仪器设备(物资)的性能、技术指标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第三章 验收方式及依据
第六条仪器设备(物资)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校级复验。
(一)自行验收:仪器设备(物资)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多少,都要组织自行验收,自行验收工作由仪器设备(物资)使用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单位)须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3-5人,其中技术专家应不少于2人,使用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原则上应参加验收,项目负责人如作为验收组成员不得担任验收小组组长。
(二)校级复验: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必须进行校级复验。校级复验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成员组成包括国资处、使用部门(单位)、技术专家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验收组成员一般为7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非使用部门技术专家至少1人,复验小组组长原则上由非使用部门(单位)人员担任。组织5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物资)验收需提前告知纪委机关,进口设备验收必要时可请商检部门人员监督完成。
第七条验收时应要求供应商派人到场,负责验收工作中验收专家提出疑问的解释工作,使用部门(单位)应及时将验收结论通知供应商。
第八条仪器设备(物资)验收依据为仪器设备(物资)采购时签订的合同、供应商的投标和响应文件(包括招标现场承诺)、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如出现低于国家强制技术标准的应以国家强制技术标准为准,进口货物还应包括海关的报关单据、商检证书等。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以合同或采购清单等材料为依据,核对装箱单与合同或采购清单等是否相符。
(二)检查仪器设备(物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确保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问题,安全标志完好正常。
(三)检查仪器设备(物资)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外表是否有残损、锈蚀、碰伤。
(四)根据装箱单逐一清点主机及其附件的分类数量是否相符,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核对是否无误。
(五)检查随机资料如仪器设备(物资)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是否完备。
以上(一)~(五)款项由使用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时对照合同进行开箱清点,填写《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到货接收单》(附件1)。
(六)需要进行安装、运行测试的仪器设备(物资),在外观、数量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并协助厂家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并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使用功能指标进行测试检查,确保仪器设备(物资)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七)有培训要求的采购项目,必须按合同要求落实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物资)的操作。
(八)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的仪器设备(物资),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样品由使用部门(单位)、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处和供应商现场随机抽取,参加人员签字认可后封装送检。
(九)验收结束后,须填写《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表》(附件2),验收大型设备还须填写《淮阴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件3),并附上相关验收资料(包括验收清单、技术性能指标、技术测试报告等)交国资处,单价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技术资料须报学校档案室存档,然后办理资产登记和入库手续。
第十条校级复验程序:自行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单位)向国资处提出校级复验申请,国资处审核通过后及时组织校级复验工作。其中,仪器设备(物资)的外观、数量验收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核准确认。
第五章 验收要求与责任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单位)在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及时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等。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物资)验收须做好现场记录,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须在验收记录和结果上签字,验收记录和结果等归档备查,国资处将不定期组织自行验收情况抽查工作。
第十四条参与验收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使用部门(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应在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行验收工作,需要申请校级复验的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另有约定除外);需要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物资),必须在仪器设备(物资)安装调试使用正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行验收工作,需要申请校级复验的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另有约定除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在索赔期(原则上为货物到港后90天)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验收时间,使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重新确定验收时间。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纪委机关、国资处、审计处、计财处、招投标办、后勤处、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如发现异常情况须如实记录,必要时拍照留据,并按以下情况及时处理:
(一)仪器设备(物资)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外观破损,使用部门(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外贸代理公司联系进行补充或更换。
(二)仪器设备(物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使用部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物资)。
(三)仪器设备(物资)调试、测试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使用部门(单位)要及时就补偿形式与供应商协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国资处审核后提交校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四)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物资)出现以上不相符情况的,应先报告国资处,再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单上必须明确验收结论,若验收不合格必须详细逐项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1.限期整改。整改后,应及时组织二次验收;二次验收的程序、要求与第一次验收相同,二次验收的专家原则上应与第一次验收一致。
2.限期整改达不到合格时,按本章第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3.限期整改达不到合格且无法按本章第十八条第三款执行的,应及时报校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4.凡验收不合格需要退货的仪器设备(物资)必须迅速退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图书资料(包括非纸质载体出版物等),由图书馆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规范验收流程,实施细则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淮工院〔2014〕90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到货接收单
2.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表
3.淮阴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