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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11月14日 11:08  点击:[]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资〔202334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

追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342



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教科信〔20224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地方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工作的通知》(苏教科函〔20229号)、《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苏教科〔20191 号)、《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淮工院〔2019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常态化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追责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实施校级、二级单位、实验室及实验分室四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并贯穿实验室管理全过程。学校党委、行政统筹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实验室安全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国资处是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尽到所属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各实验室和实验分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和分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持续完善常态化管理制度。应制定符合本专业、本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覆盖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运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与准入、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危险源全周期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和实验分室应建立分层面的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应急处理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六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 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三) 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四) 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五) 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六)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七) 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者,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追究。

(一)特别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含)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不含)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至10万元(不含),没有人员受伤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不含)以下,没有人员受伤的安全事故。

第八条 对校内相关责任人员,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后30天内,应将处理决定报省教育厅。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对各教学科研单位党委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各教学科研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第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取消评优评奖、经济赔偿和处罚、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分。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如直接责任人为学生,根据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造成实验设备、材料或人员伤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安全事故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组成的安全事故责任鉴定小组,依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以及事故部门或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院级负责人和校级负责人、责任事故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与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责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教学科研单位,相关情况纳入实验室管理工作年终考评及单位年度评优,同时纳入其资产配置预算等拨款因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4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