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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的通知
2020年08月31日 11:06  点击:[]

各部门、单位:

接淮安市人民政府通知,现将《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淮政规〔2020〕2号)进行转发。请各部门、单位认真做好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提醒教育工作,严格遵守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有关规定。


保卫处

2020年8月31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淮政规〔2020〕2号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