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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年05月06日 10:32  点击:[]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院〔2022〕17号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用

互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22年第2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2319


淮阴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用

互助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互助补充作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提供实际帮助,特成立淮阴工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委员会(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互助金筹集本着学校、个人等多方筹集的原则,旨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团结互助、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条  互助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补助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及人事代理人员,都可自愿入会成为互助会会员。新入职教职工入会满1年可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非新入职教职工新申请入会的,连续交纳互助金满3年方可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和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自终止之日起不再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会员退休时,已连续交费超过3年未中断的可保留会员资格。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  互助金来源包括: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会员月交纳互助金10元,全年120元。会员每年1月份由计财处一次性从工资或补贴中代扣。新入职会员由计财处从起薪工资中代扣本年度应交互助金。退休的人事代理会员,每年的1月份自行到计财处缴纳全年度互助金。

(二)学校配套资金。学校每年从事业经费中给予1:1的配套支持。

(三)其他来源。

第七条  互助金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

(一)互助会设工作委员会,由校工会、计财处、审计处、离退休处、校医院等部门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分别由校计财处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兼任。

(二)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由校工会、离退休处、计财处、校医院等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校工会秘书兼任。

第九条  互助会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大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定期审批上一年度患大病会员的补助申请。

第十条  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在互助会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审核、办理入会和出会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会员交费情况统计;

(三)每年定期审核会员的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互助会审批;

(四)负责经费的管理,办理审批同意的患大病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用,做好相关档案工作;

(五)完成互助会交办的其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审查和监督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患大病会员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等),累计超过5000元,可申请互助金补助,其中人事代理退休会员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应在扣除按照《淮阴工学院医疗保健待遇实施办法》(淮工院2020129号)报销的额度后达到5000元,方可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补助需于次年3月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报互助会办公室。互助会办公室统计核算后,报互助会讨论研究,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互助金补助比例采用超额累进计算(即分段进行计算)的方法,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20%;

(二)超过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

(三)超过3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

(四)以上三个分段计算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最多不超过3万元;

(五)对连续5年未获补助者,补助比例增加5%,并逐年增加1%,最高可增加10%;

(六)连续10年以上未获补助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5万元。

第十五条  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会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或修改。

第十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等)。

(二)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受理补助申请年度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互助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淮工院200717号)同时废止。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19日印发